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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16-14298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16-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时间: 2016-02-04 废止时间: 0000-00-00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05-2016-0001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浙科发政〔2016〕1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01- 13 11: 4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更好地引导科技发展的方向,规范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月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引导科技发展的方向,规范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引入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制度,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是指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遵循一定的标准,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成果评奖等环节进行专业化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

第二章 伦理审查与评估的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下设不同学科(领域)专家组,建立健全有关专家数据库。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伦理审查与评估机构并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伦理审查与评估,分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发生的有关科技伦理争议和风险问题,为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科技决策提供咨询,处理重大科技伦理争议和有关公众沟通问题。

(二)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对有重大伦理问题或争议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讨论,提出和签署有关伦理审查与评估意见。

(三)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项目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专家或外请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成果评奖等环节,进行有关科技伦理初审,将伦理审查内容纳入初审推荐意见。对于涉及科技伦理争议和风险问题的项目,应当以会议方式集体形成书面的伦理初审意见。

(二)在本单位公开有关伦理审查与评估意见或决定。

(三)组织医学、环境、农业、工程、信息等领域有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科技伦理培训,熟练掌握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不断提高伦理审查与评估的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伦理审查与评估原则

第八条  以人为本原则。科技计划活动应把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放在首位,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谋求幸福的权利。严重危及或损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科技计划项目和活动都应当被停止。

第九条  注重公益原则。坚持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公众幸福和改善民生,应顾全大局,着眼长远,正确协调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十条  持续发展原则。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不仅要关心人类,还要关心地球上的动物、植物和其他生命体。不仅要关心当代人的幸福,还要关心子孙后代的幸福。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与生态文明的科技计划项目和活动都应当被停止。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原则。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与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密切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应纳入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范围,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暂缓或中止。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采取自律承诺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以及成果评奖时,应依据伦理审查与评估原则,自觉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在推荐报送科技计划项目材料时,应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对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项目将伦理审查与评估纳入初审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对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各学科(领域)专家组应认真履行伦理审查与评估的工作职责,提出和签署伦理审查意见。专家组提出的伦理审查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以适当的方式发布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工作信息。在一些涉及公众普遍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上,应保证公众知情权。发挥技术专家、人文专家、法律界、产业界人士与公众沟通的作用,对公众所关心的科技伦理问题做出回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和处理涉及违反科技伦理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六条  逐步推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独立、专业的伦理审查与评估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在科技伦理建设方面的自律作用和管理功能。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均可反映或举报涉及违反科技伦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举报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已查实的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

(二)取消立项资格、项目验收不合格、取消成果评奖资格、2年内暂停申报项目;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行为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参加伦理审查与评估工作的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专家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一经发现和查实专家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的,将取消其参加伦理审查与评估工作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科技伦理审查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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