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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16-14299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16-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时间: 2016-02-22 废止时间: 0000-00-00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05-2016-0002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浙科发计〔2008〕2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01- 29 11: 4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自省政府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启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以来,省级相关部门已在纯电动汽车等17条产业链规划布局了185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突破了技术瓶颈,培养了一批青年科技人才,为提升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培育建设条件

各市、县在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过程中,对入选方案的企业,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所属子公司( 指独资或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公司,下同)不得列入各市、县上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对集团公司新拓展的业务领域,符合省政府做强产业链布局等条件的,可将其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增加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并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二)集团公司未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属子公司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列入各市、县上报的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方案。

(三)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若所属子公司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将集团公司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成建制转移到所属子公司;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不一致的,不得转移。

二、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的变更

(一)已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创建名单的企业,如企业名称依法变更,导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调整的,由变更名称后的新企业通过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提交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通报省产业牵头部门、省财政部门、省人力社保部门。

(二)如创建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分设子公司,涉及业务、人员、资产等变动,要求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变更由分立、分设的子公司创建的,如分立、分设的子公司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一致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如分立、分设的子公司不符合相关条件,或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不一致的,则不得变更。原创建企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不再保留。

三、关于责任书(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责任书经各方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

(二)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设备、设施和研究院院长的变更,创建企业可通过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通报省产业牵头部门、省财政部门、省人力社保部门。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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