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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19-14273
发文日期: 2019-05-09 生效日期: 2016-09-0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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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17 14:05 浏览次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社〔2016〕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示范区的先行实验与示范作用,为了便于社会群众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从1993年开始,截至目前,已建成实验区37家,其中国家级实验区14家,覆盖了全省11个设区市。20多年的实验区建设,在积极倡导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短腿”局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可持续发展已从理念逐渐转化为具体行动。随着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很多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现有的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浙科发社〔2002〕296号)已不适应新时期的形势与要求。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迫切需要加强对实验区建设的管理和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实践探索和示范推广作用。为此,决定将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提升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出台新的规范文件,并进一步加强建设和管理,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验收与评估、附则”五大部分,共计26条。

第一部分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示范区定义,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四大主要任务,即推动创新发展、促进协调共享、践行生态文明、探索发展模式,以点带面,将五大发展理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八八战略”、“两富”“两美”等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到示范区建设任务上,赋予新时期示范区建设的新内涵。

第二部分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主体、条件、程序和材料、评审内容等。其中,在申报条件上明确要求基础较好、主题鲜明、方案可行。对考察评审的程序、材料、内容也进行了具体细化。

第三部分提出了示范区建设原则、内容、周期、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示范区的实验与示范主题,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引领,扬长补短,既要破解制约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又要彰显区域发展优势与特色的示范主题。构建了“省科技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管理模式,对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强化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此外,还提出了示范区的年度报告、培训宣传等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3至5年的建设周期。

第四部分规定了示范区建设的验收及绩效评估的要求,明确了成果推广要求和奖惩措施等。其中,验收内容包括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工作情况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评估采取示范区自查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结合的方式。针对验收和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加强对示范区的动态管理,激励优秀的示范区,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区。

第五部分对文件生效时间、负责解释的主体等附则内容进行了说明。

(二)适用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自2016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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