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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11-30 生效日期: 2017-11-30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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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30 16:47 浏览次数: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修订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加大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培育和创建力度,培养和发展一批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动和引导辐射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我厅于2012年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启动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国合基地”)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截至2017年10月,全省共有国家级国合基地34家(含宁波市)和省级国合基地45家,国家级基地总数居全国第四位。2016年度新增国家级国合基地7家,新增基地数居全国第二位,“国家海洋科技国际创新园”等三家国家级国合基地考核为优秀,优秀基地数全国首位。据对2016年度参加浙江省科技厅绩效评价的25家国家级和省级国合基地进行统计,近两年来共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147人,引进共建载体51家,转移转化国际成果172个,产生经济效益97.89亿元,基本实现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速关键技术提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目标。

由于《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已有五年左右,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我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面临着新问题、新压力、新机遇,现有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作用也有待进一步发挥,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必要修订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完善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培育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第一条文件依据进行调整,修改为“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因已启动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为避免重复混淆,删除“第九条在海外设立或共建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内容。

(三)因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只发文公告,未统一授牌,故将“第十条建设程序:(三)……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修改为“第十条 建设程序:(三)……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四)进一步对国合基地加强规范化管理,避免随意调整,新增“第十五条国合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申请重大事项调整的, 需书面提交申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五)进一步明确对评估不合格国合基地的事后管理,将原第十六条细化修改为“第十六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警示并通报,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对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

(六)进一步明确落实对优秀国合基地的支持政策,将实际工作中已经在实施相关支持鼓励政策修订进去,修改为“第十七条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将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经科技部和省科技厅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一项国际合作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其中以企业为依托允许申报承担2项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中介机构、孵化器和园区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服务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给予100-150万元的奖励,按发展要求由基地自行安排用于国际科技合作相关的研发活动、人才引进、合作交流等。”

(七)进一步鼓励国合基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新增一条有关国合基地专家的内容,增加“第十八条国合基地推荐的优秀国外专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聘请为省科技厅海外专家并颁发证书。”

经征求厅机关各处室、省内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校院所、园区企业等意见,并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7年9月25日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条,经研究予以采纳。

三、《办法》内容

(一)总则。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定义、建设国合基地的主要目的等。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二)建设条件和程序。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根据依托单位类别,可分为依托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依托科技园区或产业基地或孵化器等建立的国合基地。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2. 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3. 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4. 其他相关材料。认定程序主要是:自主申报、评审考察、厅务会审定、公示、发文。

(三)管理制度。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支撑条件。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将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经科技部和省科技厅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一项国际合作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其中以企业为依托允许申报承担2项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中介机构、孵化器和园区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服务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给予100-150万元的奖励,按发展要求由基地自行安排用于国际科技合作相关的研发活动、人才引进、合作交流等。

(五)附则。《办法》自2017年12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外〔2012〕30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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