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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5-09 生效日期: 2017-10-30 10:52:20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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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29 14:18 浏览次数: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是我厅2015年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做好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结合近两年来我厅对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的要求和改革实践,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科技项目验收是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实施结束的标志。明确科技项目验收要求,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验收的管理行为显得非常重要。本次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实近两年来在验收管理方面改革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绩效、科研诚信的管理,改变重项目立项轻过程管理的现象,我厅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计划项目的痕迹化管理、验收程序的规范化、验收组织方式的调整等,迫切需要对原有文件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2015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等。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文件精神,按照调整后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有必要对原有文件规定进行补充调整。

三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让基层、企业少跑,优化管理流程。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构的调整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共分527条,包括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验收申请5条,第三章项目验收10条,第四章验收公示3条,第五章其他4条。原《办法》不分章。

(二)主要修订内容

1.验收申请方面

1)明确验收申请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提交后完成审批,或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2)进一步规范验收申请工作,将“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也作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3)明确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省科技管理部门等在验收材料审核中的职责。

2.项目验收方面

1)按资助的财政经费确定项目验收方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要求采取会议方式进行验收,经验收组织单位批准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财政经费支持力度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2)修改项目验收方式,改“通信评议验收”为“网络评审验收”方式,并对应当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的项目进行了明确;

3)规定了各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并对财务专家人数专门作出限定。同时规定验收专家组成员不能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

4)验收结论从原来的“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调整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以符合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内所有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时对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

5)对项目验收回避制度作出补充,要求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的财务专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6)取消了项目验收告知制度。原办法出台后,在近两年的实际操作中并未执行该项制度。

3.验收公示方面

1)明确了验收证书的办理流程和办理验收证书手续时需递交的纸质材料;

2)加强了对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的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3年内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填报相关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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