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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20-14277
发文日期: 2020-06-18 生效日期: 2018-09-0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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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26 10:04 浏览次数:

为推动我省科技报告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我处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按规定呈交科技报告是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承担者的法定义务。201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要求到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2016年,科技部出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明确开展科技报告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共享使用等。2017年6月,科技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将科技报告纳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管理范畴。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以推动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为目标,结合我省科技报告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共分为五章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我省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下设的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审核管理、系统运维、数据对接、报告汇交、共享服务等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撰写报告,完成报告审核呈交,提供保障条件;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工作要求。按照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流程,逐条明确了4类主体的具体工作要求。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需要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和时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公开时限;承担单位对科技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呈交科技报告;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将科技报告统一提交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对科技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向社会发布共享;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结题验收时,把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申请或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对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将相关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章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开放共享方面,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社会公众可以检索和浏览摘要信息,实名注册用户可以全文浏览。权益保护方面,切实做好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限和参考引用标注制度,及时办理延长保密期限和延期公开时限,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其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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