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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下放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10:07 浏览次数:

浙科发规〔2020〕51号

各市科技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完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组织方式,进一步激励地方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评审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科技局(除宁波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行时间

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虑到今年第一批新产品试制计划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30日,该日期之后申报的项目一并下放评审。

二、关于权限下放方式

为保证权限下放以后,新产品试制计划能更加有效的实施,需要做到四个统一。

(一)统一申报受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相关企业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

(二)统一评审程序

各地市科技局于6月和12月统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申报截止日为5月底和11月底),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立项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函至省科技厅备案,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立项文件。省科技厅对各地评审及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督促规范操作、提升效能。

(三)统一评审标准

原则上在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方式予以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形式审查标准。项目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项目是否重复申报;是否属于下列不在支持范围的产品: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动、植物品种资源;高能耗及污染环境的产品;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产品等。

项目评审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新产品是否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并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政策;在本省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有重大改进创新;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无知识产权纠纷等。

(四)统一评审专家库

统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一键式启用远程网络评审。每项项目由3位专家评审,按照A(推荐)、B(不推荐)两个档次打分。根据专家网评结果,推荐票数在两票以上的予以立项。由各市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发放专家咨询费(税后)。

三、关于项目验收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应当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的规定,做好验收和资料归档工作。

四、关于责任承担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省科技厅负责对市、县(市、区)科技局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工作的指导,并视情不定期对委托评审、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项目质量。市、县(市、区)科技局应担负属地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

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  寅   0571-87054006

项目中心       都康飞   0571-87051059


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评审权限下放后操作流程.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9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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