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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再次征求《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函(已归档)

发布日期:2020-10-27 16:56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征集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科学评价并积极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并于6月28日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我厅对该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对指标体系进行了简化,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0年11月4日(周三)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电子文档通过钉钉发送。

联系人:

省大仪办  何世伟;联系电话:0571-87054137;

基础处  史杰;电话:0571-87054693,传真0571-87054677。

附件:1.省级有关部门 

附件:2.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附件2.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

社保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


征集调查结果:


序号

意见单位

原文

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

1

省发展改革委


2

省经信厅


3

省财政厅

对开放共享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优先推广使用创新券,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对开放共享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优先推广使用创新券。

采纳。

4

省教育厅

见教育厅表述。

无修改意见。

建议丰富平台统计功能,实现分校入网仪器总台数、年度共享机时数、年度共享收入的在线自动统计功能。

采纳。

5

省人力社保厅

第7页 《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建议:删去“对专业服务人员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这一表述;

理由:我厅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调研,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活力。关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结果运用奖补激励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类制定、统盘研究考虑更加符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在此背景下,不宜单独对某个行业或某类人员的倾斜激励工资待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采纳。

6

省卫生健康委

未反馈

未反馈

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反馈无意见。

7

省市场监管局


8

杭州海关



9

浙江大学

8页 《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1.         一级指标中“组织管理情况(45分)”

2.         运行使用情况中二级指标“本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主要成效案例(10分)”

与上一轮意见稿相比,“组织管理分”原18分提高至45分,“服务成效”原29分降低为10分。

建议:适当提高“收入和成效”的比分,适当降低“组织管理分”;

理由:收入和成效是体现对外开放共享结果的两个重要指标。

采纳。

第8页 《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建议:将“开放共享绩效评价”修改为“开放共享与使用绩效评价”;

理由:各单位购买大型仪器首先是为了本单位做好科研、教学、检测等支撑,而不是纯粹为了对外开放。

不采纳。(理由:评价指标里已包括运行使用的内容)

4页《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建议:由浙江省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仪器,必须接受考核;鼓励中央财政、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参加考核,以便各高校逐步推进该项考核工作;

理由:参考上海市对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考核《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发[2017] 81号相关考核规定。

不采纳。(理由: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精神,以财政资金为主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都要纳入考核)

建议:建议提高浙大考核仪器的单价起点为50万元;

理由:浙大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大型仪器开放接受国家考核(50万元及以上)。同时浙大资产总量较大,设备种类繁多,涉及师生面广,希望考核要求与国家一致,避免多轮考核增加数据填报工作量。

不采纳。(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的范围是30万元以上)

10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备注:1. 表中页码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再次征求《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函”为准;2. 第一次征求意见各单位的反馈意见,都予以吸收采纳,除浙江大学外第二次征求意见没有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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