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2 15: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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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厅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本厅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向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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