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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7 14:23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经厅党组会、厅务会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助推科技企业抗疫复工“两手抓”。各级科技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健全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制度,全力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对提供防控物资的重点科技企业落实“一对一”服务举措,保障优先复工达产。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编印抗疫保生产指导手册,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引导高校院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

二、快速落实企业降本减负措施。落实公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为在孵企业减免不少于2个月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的政策,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专业精准服务,服务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加分依据。立即上线新版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和科技成果登记信息系统,各级科技大市场加强企业需求线上对接,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零收费服务。鼓励高校院所对企业免费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全面实现网上预约服务。协同相关金融机构全面落实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应急贷款、贷款利息优惠政策。

三、全力支持应急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围绕疫情应急防控、疾病诊治、有效药品和疫苗研发、快速检测等方向,按“急用先行、特事特办”原则,快速组织实施应急攻关项目。对企业自主实施、取得实用成果的项目,可根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党员服务先锋队作用,加强应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早出实用成果。

四、调整科技计划实施要求。对企业在研项目受疫情影响的,项目结题验收时间可延长3个月、国际合作项目可延长6个月。省科技奖励评审补正系统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关闭,可实行先承诺后上传材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获省级项目立项的、首期拨款比例可提高10%。

五、落实科技企业认定便利化措施。全面推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的科技型企业认定模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解除后提交。对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新企业,优先支持布局省级研发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六、完善人才便捷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来浙开展工作的海外工程师,经认定可视作在浙工作时间。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实行“全零跑”,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办理。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进展,适当调整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来浙时间、回国时限等资格条件。

七、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企业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从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市、县(市、区)制订负面清单,实现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八、发挥创新综合体服务窗口作用。各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要全面梳理“服务企业清单、企业发展需求清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清单”,公开发布提供服务清单,为科技企业提供零距离、专业化、高效率服务,综合体服务企业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14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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