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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20-15067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20-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完善浙江省科技伦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0- 06- 24 10: 3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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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浙科办建〔2020〕17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117号建议的答复


徐铭恩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117号建议《关于加快完善浙江省科技伦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建省级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建议

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2019年10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通知》,国家伦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目前,我省已成立医学研究伦理管理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根据2017年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备案伦理委员会528个,形成了备案管理审查机制。成立省级科技伦理委员会,作为制度性举措,对我省未来科技健康发展及参与科技风险治理意义重大。省科技厅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已有相关组织的基础上,牵头探索建立省科技伦理相关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汇集各方面专家和学者的智慧,对重大科技问题进行前瞻性的伦理研讨、审查和指导,为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科技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处理社会中的重大科技伦理争议和有关公众沟通问题,推进我省基础科学和新技术应用健康发展。

二、关于完善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与近代科学的发展同步,西方国家较早提出一些伦理规范。欧洲在全球数字经济的规则和伦理上走在前列。欧洲率先提出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限制了网络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使用权限,约束了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方向。2019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草案),相比其他各方提出的伦理标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且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欧洲在基因编辑、脑科学等前沿领域试图成为规则设定的排头兵。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科技风险和伦理工作,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科技部等15部委于2016年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对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提出了惩戒措施;科技部、原卫生部于2003年联合颁布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原卫生部2007年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建立了伦理审查制度和规范。

近年来,我省相关政府部门也在科技伦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推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16年省科技厅制定出台《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伦理审查工作的主体、职责和工作流程等作出规定,该办法也适用于医学领域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及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制定诚信审核、伦理审查、信息采集、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评估评价等管理制度”,“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以及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通报曝光、严肃查处”等。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以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为契机,积极推进科技伦理建设立法调研,推进科技伦理法律化,借助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完善科技伦理监管制度,规范科技活动的伦理原则,建立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机制,加强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研发与应用的科技伦理审查,实现从基础研发到产业应用的全过程监管。

三、关于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的建议

伦理规范通过教育和培训产生影响。伦理加强、道德规范能更好地推动科技发展,反之,伦理问题频发则会使整个科技界受损。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发布的一项有关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报告显示: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完全不了解有关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科技工作者对我国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道德水平评价较低,多数科技工作者认为我国关于科研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制度存在短板,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新兴科技滥用和其他风险,在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时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机制。

省委宣传部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建设宣传工作,坚持把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宣传作为科技工作报道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浙江日报、浙江之声、浙江卫视、浙江在线等省级主要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先后刊播《科技伦理的底线不容突破》《基因编辑婴儿?疟原虫治癌?“科技伦理”已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黑科技”进校园要慎重》等报道评论,及时反映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伦理建设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反映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群众对科技伦理的关注。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科技伦理培训体系,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伦理专家,举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培训班,开展科技伦理相关的教育和科普活动,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意识。做好科技伦理建设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和举措,及时反映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关于科技伦理建设的权威声音和意见建议,曝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视情组织宣讲团,分批分地赴全省各地开展科技伦理建设政策宣传培训。

您长期关注和支持科技伦理工作,对许多问题有深刻的研究和见解。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研究促进科技伦理发展的新办法和新举措。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及其他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科技厅监督处  吕维平

联系电话:0571-87055841     

传    真:0571-87054027

邮    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4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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