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482090/2020-15058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20-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0- 06- 24 16: 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答复意见:

浙科办提〔2020〕18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90号提案的答复


林华委员: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90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构筑科技特派员全覆盖的工作体系,实现上下科技特派员有机联动。随着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在一乡一名科技特派员的基础上,建立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制度,使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服务于县域经济和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单位中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近年来,广大科技特派员在下派基层工作实践中,针对派驻地农村产业发展特色和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断探索推广有效的科技服务模式,形成了“科技特派员+企业+农户”、“科技特派员+协会+农户”、“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农户”、“科技特派员+种养大户+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基层的技术需求难题。

(二)鼓励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实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践。我省鼓励省创新引领基金投资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引导科技特派员与当地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各地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

(三)健全科技特派员保障制度,实现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长效发展。2003年试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向欠发达乡镇派遣科技特派员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强化政策引导。各市、县党委政府和各有关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也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与此同时,为抓好政策的落地,省、市财政和大部分县(市、区)都设立了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自2003年至2020年,合计下达个人科技特派员经费3亿余元,2011年至2020年,合计下达团队特派员经费1亿余元,并分别在2012年和2017年将团队和个人特派员项目资助额度从5万元增加到10万元。省委、省政府每两年表彰或通报表扬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17年来共有401家单位、1570人次获得表彰,激励了一大批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关于您提的三点建议,我们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浙江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系统。科技厅拟启动浙江省重大攻关计划“浙江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研发新一代科技特派员运行服务管理系统,创新科技特派员管理模式,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5G、IoT等信息技术,重点打造以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为底座、以微服务为核心的线上线下管理一体化平台,构建基础数据支撑、业务应用支持、用户管理移动化等模块,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全时服务,实现数据大屏技术为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撑;通过本平台实现不少于10种农副产品的产供销全链路商业闭环,为全省智慧农业技术提升做出应用示范。

(二)“政府搭台”畅通一站式对接渠道。各级党委、政府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抓手,通盘考虑、一体谋划、联动推进,以畅通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强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协同。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扎根计划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同步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当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具体落实。通过统一平台、分级管理,推动科技特派员选派过程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

(三)强化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市场化激励。全面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成果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研成果。对完成和转化职务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科技特派员,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可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且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更大程度上保障科技特派员在创新创新、推动农民增收致富过程中切实获得实惠。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大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力度,支持优秀科技特派员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示范。根据需要适当扩大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特派员规模,提高科技特派员差旅费标准,引导市县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与科技特派员进行深度科技合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和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县(市、区)将科技特派员纳入当地人才培养对象,并在人才项目申报上给予倾斜。

(五)定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特派员。加强优秀科技特派员褒扬激励工作,激发内生动力。省级层面按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求各派驻单位、派出单位出台配套政策,对优秀特派员给予褒扬激励;鼓励优秀科技特派员到乡镇任职参政议政;鼓励各县(市、区)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对科技特派员的成果转化奖励。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农业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期待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建言献策,共同推进深化我省科技特派员制度。

联 系 人:省科技厅农村处  邵晖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5372

邮    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4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经信厅,温州市政协提案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