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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7-10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简明问答】《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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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0 14:52 浏览次数:

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省科技厅印发了《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科研诚信和科学家精神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创新强省”目标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中央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车俊书记、袁家军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为创新强省建设夯实制度、文化基础”。

省科技厅始终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对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意义重大。

二、能否简要介绍《办法》制定的过程与主要思路?

答:《办法》由厅监督处牵头起草。起草工作坚持以起草高质量条款为核心,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组织专题研究,系统分析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科技局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办法》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201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从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快科研诚信建设。2019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0号)印发,将建立系统完善、监管有力的评价体系作为科研诚信建设的四大体系之一,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科学开展科研诚信评价作为重要工作予以推进。《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加强科研诚信与省公共信用的有机衔接。我省在2017年颁布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科研诚信不仅是公共信用和“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浙江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造“信用浙江”金字招牌的坚实助力。《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诚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推动科研诚信与省公共信用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完善信用制度、改善信用环境中的作用。

三是有效支撑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办法》出台前,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等管理制度中,对科研诚信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已不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的需求,不能全面系统地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奖励等科技活动中出现的科研诚信信息问题。《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评价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三、《办法》对哪些方面作了规定?

答:《办法》共设7章32条,包含总则、信息采(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结果运用、权益保护、附则等内容。

四、《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参照“信用浙江”“531X”建设体系,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办法》明确科研人员、事业单位、企业等三类主体对科研诚信信息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职责。

五、诚信信息是如何定义的?

答: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六、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答:《办法》根据失信行为采(归)集失信信息,系统梳理了国家法规、规章和我省科技活动管理规定中的各类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总结归纳了其具体表现形式。

七、科研诚信的评价方式有哪些?

答:《办法》提出科研诚信信息量化管理思路和模式,将信用监管作为科技精准管理的重要手段,着力提高我厅精准化监管水平。科研诚信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即评价指标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八、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答: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诚信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之一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设区市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活动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正式通报;

(六)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九、对于科研诚信主体的激励惩戒措施有哪些?

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办法》构建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明确对A级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E级诚信主体实行激励惩戒措施,对不同诚信级别实行差异化监管。通过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强化信用协同应用,推动建立省域和长三角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氛围。

十、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何时公布?

答:我厅已初步形成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将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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