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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1-19 生效日期: 2020-11-19 15:25:13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负责人解读】省科技厅负责人就《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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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6 15:09 浏览次数:

2020年6月11日,浙江省科技厅印发了《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日前,省科技厅党组书记何杏仁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科研诚信和科学家精神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2018年以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从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快科研诚信建设。2019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科研诚信“工作、政策、评价、保障”四大体系,明确将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科学开展科研诚信评价作为重要抓手予以推进。

省科技厅始终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此次出台的《办法》,着力于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明确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有助于弥补政策短板,促进科研诚信信息规范管理;发挥激励惩戒的导向作用,体现“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原则,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

答:《办法》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法》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诚信的文件精神,积极借鉴科技部经验做法,系统梳理整合国家法规、规章和我省科技活动管理规定中对科研诚信行为的内容条款,集中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二是加强科研诚信与省公共信用的有机衔接。科研诚信是打造“信用浙江”金字招牌的重要一环。《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诚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完善信用制度、改善信用环境中的作用。三是有效支撑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办法》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的需求,全面系统地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奖励等科技活动中出现的科研诚信信息问题,为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评价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设7章32条,包含总则、信息采(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结果运用、权益保护、附则等内容,对科研诚信信息的获取方式、分类界定、评价方式、信息披露、奖惩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工作。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安全、督查和通报等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开展科研诚信信息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状况报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问:《办法》对科研诚信信息是怎样界定和分类的?

答:诚信信息是开展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严谨地界定诚信信息的范围至关重要。《办法》将诚信信息界定为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这样界定主要是将科研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围,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保持一致。《办法》将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系统梳理了国家法规、规章和我省科技活动管理规定中的各类失信行为,总结归纳了其具体表现形式。

问:《办法》是怎样对科研诚信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

答:《办法》提出科研诚信信息量化管理思路和模式,科研诚信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评价指标得分,定性是指诚信主体经程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好、较好、良好、一般、差,其中A级科研诚信主体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E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设定分值或者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诚信主体。

问:《办法》对科研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是如何应用的?

答:我们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科研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在科技活动中的普遍运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一是建立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将信用监管作为科技精准管理的重要手段,对A级诚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国家科技项目,申报、参与和承担各类科技活动等激励措施;对E级诚信主体诫勉谈话、通报、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取消已获得的相关奖励、称号、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不同级别的诚信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着力提高精准化监管水平。二是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强化协同应用,按要求将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汇交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科研诚信与省公共信用的互联互通。三是开展科研诚信联合惩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科研诚信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科研诚信奖惩联动机制。

问:推行《办法》需要做好哪些方面工作?

答:省科技厅将着力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一是完善等级评价相关制度,加快研究形成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尽快公布。二是制定并定期更新省科研信用信息目录,压实信息提供单位主体责任,加大数据归集力度,提高信息质量和数量,采取督查、通报等方式对各类诚信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加强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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