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2-00007 | ||
发文日期: | 2022-01-10 | 生效日期: | 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字解读】《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科发外专〔2022〕2号)(以下简称《指引》)于2022年1月7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具体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我省成立了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省科技厅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目的:为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二、制定过程
2021年9月初,全省科技系统“双减”工作专班成立,前后两次开展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走访,形成《指引》初稿。在面向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科技局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后,充分吸纳其意见建议,同时会同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对《指引》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问题及相关条款进行多次研讨交流,经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指引》送审稿。考虑到文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我厅组织邀请行业内专家和培训机构负责人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行业和媒体召开社会风险评估会,同期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分别完成合法性审查。《指引》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予以印发。制发全过程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从严审批机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指引》的相关条款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重师资建设,重资金管理,坚守培训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资金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引导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系统推进。《指引》在准入条件设定等方面,充分考虑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充分考虑中小学生科技素养培育需求,稳字当头,做好稳入门、稳转化、稳过渡和稳管理的“四稳”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业的正向引导和规范管理的作用。同时,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在设置标准、审批登记流程等组织实施工作中,加强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以及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系统推进“双减”工作的落实落细。
三是规范培训服务行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全流程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是实行属地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指引》要求各设区市结合《指引》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四、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八大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部分“机构设置”。此部分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以及章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部分“场地设施”。此部分对培训机构所用场地性质、场地面积、设施设备以及安全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举办场所、设施设备、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四部分“从业人员”。此部分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师资标准上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明确所聘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证书或能力证明;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要求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五部分“培训内容”。此部分对课程内容、培训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六部分“审批登记”。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七部分“资金监管”。明确应规范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八部分“附则”。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明确本准入指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五、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解释
注意事项:
1、本指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2、培训机构聘用的专职师资需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相关资质及职业(专业)能力应当与培训内容相对应。
3、对于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且正常经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两年的过渡整改期,在此期间需按照本指引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关键词解释:
生均面积: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六、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 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省科技厅
解读人:省外国专家局 任璐
联系方式:0571-87054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