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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22-00543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22-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2- 07- 11 09: 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答复意见:

浙科提〔2022〕176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温12号建议的答复

唐睿康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2号建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为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厅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强化跨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建设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实现大仪管理“一网办”和共享服务“一指办”,推动大仪在服务创新主体、支撑科研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创新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是建立多跨协同一体化推进机制。建立科技部门牵头,财政、海关、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的大仪开放共享协同推进机制。打通省大仪平台与财政资产云系统,实现数据规范、流程联动、实时交互,摸清全省大仪存量底数。截至目前,平台已整合全省高校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232家,30万元以上大仪超1.4万余台,总价值达138亿元。

二是推进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全域覆盖安装物联网传感器,动态反馈全省大仪使用实况。截至目前,已安装仪器物联网传感器8000余台。构建仪器资源智能排序模型,按照服务半径、服务能力、研究领域和运行负荷情况,为创新主体智能推送科研仪器及服务。

三是建立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大仪开放共享管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发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规范》六项团体标准,明确了数据接口的统一清晰定义、数据交换体系,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要求、数据应用方向。应用浙江省地方标准资产GS1码,实现全省大仪编码的唯一化和规范化管理。

四是探索实践大仪共享保险。积极探索实践大仪保险保障机制,降低仪器因高频共享带来的易损坏风险。在前期充分调研基础上,首次引入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大仪“共享保”产品,浙江理工大学率先完成首批113台仪器设备的投保。2021年10月,顺利完成第一笔“共享保”理赔款到账,并在浙江中医药大学等其他高校院所逐步推广应用。

二、下一步工作

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整合我省大仪资源,推进大仪“一网办”“一指办”,打造浙里大仪共享品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全面提高我省大仪使用率,有力支撑我省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浙里”大仪开放共享平台。一是推广应用已发布的六项团体标准,通过标准化接口推进省大仪平台尽快与大仪管理单位的管理系统和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动态归集大仪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数据。二是推广绍兴“无感直兑”经验,打通省大仪平台与创新券管理系统,支持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使用创新券支付大仪费用。三是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管理单位集约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仪器资源的使用率和效益。

(二)健全大仪开放共享工作机制。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实施大仪动态监管、建设集约化平台、开放共享激励等具体举措。一是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集约化管理平台,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仪进行集中管理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二是培育科研仪器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三是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简化创新券补助流程,创新财政资金补助方式。

(三)完善大仪共享绩效评价体系。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工作。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应用领域、使用功能、服务半径、共享需求等因素分类评价,将大仪运行使用、共享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二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当年可适当增加省基础公益(分析测试)项目申报限额数,并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联 系 人:省科技厅基础处  朋贤

联系电话:0571-87054050

邮    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4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省财政厅,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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