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2-00688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22-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05-2022-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浙科发政〔2022〕36号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事项 代码 | 不予处罚|告知 承诺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330206003000 | 不予处罚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
2 | 330206001000 | 不予处罚 | 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的和未出示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2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
附件3
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我(厅)局××××年××月××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 (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且于××××年××月××日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所列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均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当事人签收: ×××科学技术(厅)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docx
附件: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