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482090/2022-00682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22-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时间: 0000-00-00 废止时间: 0000-00-00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05-2022-0009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浙科发农〔2022〕32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9- 02 17: 57 浏览次数: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农业新品种选育,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9日

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育种专项”)隶属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按照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的要求,以增强育种能力为核心,以浙江省农业战略产业和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集聚整合全省优势育种科研力量和资源,围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挖掘创制、新品种选育、育种共性关键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研究等重点领域开展协同攻关的科技计划。

第二条 育种专项坚持“持续、稳定、赋权”原则,紧扣“统筹协调、绩效导向、协同攻关”思路,按照“315”重大创新领域体系布局,聚焦建设生命健康科创高地和农业科创高地,围绕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战略领域,从种质材料、技术攻关、品种选育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推动项目、资金、人才、基地等资源一体化配置。育种专项实施周期为五年,设立若干项目和课题。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组织管理部门。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育种专项,负责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资金,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协调处理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协作组。育种专项建立协作攻关机制,围绕农业战略领域和特色主导领域,设立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组,集聚整合全省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部门和种业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协作组按照本办法制定领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协作组内部管理、绩效考评和激励制度,对项目(课题)实施、经费使用、育种材料共享、成果鉴定、知识产权等进行规范管理,报省科技厅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协作组组长(首席专家)及依托单位。各领域实行协作组组长和依托单位负责制,协作组组长负责主持协作组内日常工作,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课题和经费,定期抽查督导课题进展,组织开展年度评价,推动攻关按计划执行。依托单位应为协作组组长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经费管理和监督等。各协作组加强人才梯队培育,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日常管理。

第六条 咨询专家组。对各协作组按领域组建咨询专家组,由各领域国内知名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对各领域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咨询,对指南凝练、实施方案制定、课题设置等进行咨询论证,对研究成果和应用成效展开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协作组组长和副组长确定。协作组组长由省内具有较高行业知名度、学术威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正高级专家担任,原则上任期内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省特级专家可适当放宽;副组长由省内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学术威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副高级以上(含)专家担任,任期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协作组组长、副组长按照持续稳定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五年选任一次;原则上新任组长、副组长在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会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审、公开公示后确定。协作组组长因故离开岗位1年以上应及时调整;协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变更按原程序进行。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制订。在对前五年育种专项工作绩效评价基础上,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浙江省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由协作组组长牵头研究制订各领域新品种选育实施方案,设计提出育种目标和重点方向,布局种质资源收集挖掘利用、现代育种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新品种选育攻关、种子种苗繁育技术研究、人才队伍培养、现代种业企业培育等重点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领域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确定五年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形成育种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指南编制。根据育种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和各领域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协作组组长和相关专家,组织编制育种专项课题指南,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条 课题申报。省科技厅组织省内优势科研力量通过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课题申报,鼓励支持40周岁(含)以下青年专家申报课题。课题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部门及种业企业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较好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创新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企业为主体申报课题,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上。

(三)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历次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评审与立项。协作组根据课题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课题审核和推荐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两轮课题评审,第一轮专业评审由省科技厅委托协作组开展,第二轮综合评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课题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评审40分,综合评审60分,以评审总分为基础,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合同书签订。育种专项实行项目、课题分级管理,课题负责人及依托单位与协作组签订课题合同书并报省科技厅审核。各协作组根据课题立项情况凝练形成项目任务,协作组组长及依托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统筹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育种专项管理。省科技厅全面负责育种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协作组组长在依托单位支持配合下,负责项目科研任务落实和课题实施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科研任务落实和子课题实施管理,同时强化各级依托单位法人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持续推进项目赋权。充分赋予育种专项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规定调整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协作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研发任务和绩效指标、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协作组组长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开放竞争机制。鼓励各协作组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优势种质资源和创新型人才,不断补充吸收种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力量加入协作组。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科研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予以调整。探索推进商业化育种,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参与育种研发。

第十七条 完善协作组内控和监督机制。协作组在本领域管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内部监管、绩效考评与激励内容,定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和考核,在项目经费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信息数据库。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总结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总结交流制度。各协作组按年度组织召开总结交流会,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和交流,并将相关情况报省科技厅。评价结果可作为实施退出机制、调整和拨付下一年课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中期评价。育种专项实施期满3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中期评价,及时了解项目和课题执行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能否如期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项目和课题验收。验收工作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课题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协作组组织开展,对合同约定内容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课题验收完成后,协作组组长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各协作组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育种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强化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机制直接挂钩。评价结果将作为新一轮育种专项重点领域布局、协作组组长遴选、项目和课题设置、资源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