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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成文日期: 2021-12-05
发文字号: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有效性: 有效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 05- 26 15: 1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及军队各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