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 发文字号: | 浙科发才〔2026〕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ZJSP05-2026-0002 |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2090Q/2026-15695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日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等)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助理研究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研究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研诚信记录、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科技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于自然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实际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实际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4.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3.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研究员: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年),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可认定副研究员资格。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六)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员(包括转评)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作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领域突破,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以下标志性成果者,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直接申报副研究员资格,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并独立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的科研成果有较高应用价值。
2.在本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担任省派科技特派员(团)考核优秀并获省级表彰奖励。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至少1项,山区海岛县可放宽至200万元),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行业评价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
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9);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排名前3)。
5.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技成果经转化,三年内累计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或决策建议等获得时任省部级领导批示2项。
(二)直接申报研究员资格,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担任省派科技特派员(团)考核优秀并获省级表彰奖励。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单项合同金额超300万),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行业评价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6);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排名第1)。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或决策建议等获得时任国家级领导或时任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2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结合要求。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研究任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
2.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探索新领域,解决某些基础理论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2.获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3.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县(市、区)科研项目2项。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十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独立承担研究任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研究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能围绕一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参与市厅级以上新产品1项;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2.获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3.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县(市、区)科研项目2项。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撰写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阶段性或结论性研究报告2篇,并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5.担任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团)并在履职期满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称职;或担任市级以上“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期满考核合格或称职。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
2.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帮助解决某些管理问题、政策难点或技术难题等,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科技咨询、服务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
3.获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以上1项。
4.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县(市、区)科研项目2项。
5.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6.担任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团)并在履职期满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称职;或担任市级以上“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期满考核合格或称职。
第四章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开拓性研究工作。
2.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较深入研究。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选定具有较大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研究方案,解决具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
2.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解决关键性学术问题。
3.是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省级高能级科创平台(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采纳引用2次。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较深入研究。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根据我省发展需要,选定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理论或技术问题。
2.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能够解决关键性理论或技术问题。
3.是本学科的科研或技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 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新产品2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行业或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以上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200万元)。
4.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产业化阶段性成果,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2项成果被省级以上机构鉴定肯定。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或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并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6.担任省派科技特派员(团)并在履职期满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担任省派“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期满考核合格或称职。
第十四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科学、调查研究经验。
2.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较深入研究,解决关键性经济社会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围绕我省科技管理改革或社会经济发展,选定具有较大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研究方案。
2.为主承担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的较大科研任务,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新观点、新方法和新理论,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科技成果推广等产生显著作用和影响。
3.是本学科的科研或技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或评估工作,形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被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区级部门采纳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时任省部级领导批示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技推广达到较大规模,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市厅级部门表彰奖励2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贡献者获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5.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或国家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200万元)。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EI、CSCD、CSSCI、ISTP收录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
7.担任省派科技特派员(团)并在履职期满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担任省派“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期满考核合格或称职。
第五章 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2.全面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
2.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能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独到的见解,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3项。
4.作为学术带头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重要学术价值,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被国家级高能级科创平台(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采纳引用2次;或被省级以上高能级科创平台(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采纳引用4次。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第十六条 从事应用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等需要提出针对性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2.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并能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新产品等2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元)。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的研究工作解决了重大关键性难题,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4项成果被省级以上机构鉴定肯定。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1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6.担任省派科技特派员(团)考核优秀;或担任省派“科技副总”“产业教授”考核优秀。
第十七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根据国内外科技管理先进经验、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明确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我省科技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服务或扩大科技成果推广。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作为团队的重要核心成员,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3.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负责人开展科技管理咨询、服务或评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第一完成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2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4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时任国家级领导批示1项;或获时任省部级领导批示3项。
2.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技推广达到显著规模,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市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2次。
3.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元)。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EI、CSCD、CSSCI、ISTP收录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1部。
7.担任省派科技特派员(团)考核优秀;或担任省派“科技副总”“产业教授”考核优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业著作等均需与申报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纳入高层次人才“校(院)企双聘”的人才,聘期内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并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反映的;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四)任现职以来:指申报人取得现职称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
(五)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项目负责人栏目中的排名第1;
(六)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研究项目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1.在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验收证书、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包括项目主持人、其他参与人员(除主持人外)署名排序前3名者。
2.在各类被采纳的报告中,包括项目主持人、其他参与人员(除主持人外)署名排序前3名者。
3.在已授权专利和已颁布规范、规章和规程中,为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
4.在已颁布国家标准中,为起草人中署名排序前9名者;在已颁布的地方标准中,为起草人中署名排序前7名者;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为起草人中署名排序前5名者。
5.在专著中,为主编、副主编、独著者或所有著者中排名前3名者。
(七)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八)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划分主要包括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博士后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课题)视同国家级项目。
2.省级科研项目: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博士后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3.部级科研项目:指除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委)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4.市级科研项目:指各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5.厅级科研项目:指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省厅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6.横向科研项目: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须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计划之外的社会资金。作为参加单位参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承担课题、子项目或其中任务内容),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
7.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重点领域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型研发专项等科研项目。具体认定以立项和结题验收相关文件为准。
8.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均不包含软科学、科技服务类项目。
9.科研项目均须提供正式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结题验收证书等相关材料。项目成员应以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九)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十)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科技奖、省级科技奖、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
1.国家级科技奖:指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2.省级科技奖: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3.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主要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重大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的人员。突出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的人员。
(十一)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综述、介绍、报道、评论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含相关材料)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指唯一第一作者及唯一通讯作者。
(十二)“社会效益”以主流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其中“显著”、“重大”分别指省部级、国家级;“经济效益”应当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其中“显著”、“重大”分别指净利润1亿元、5亿元或者应缴税收2000万元、4000万元。
(十三)“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且字数不少于2万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四)“年”均为周年。
(十五)成果:任现职以来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评价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量化评价标准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 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一)爱岗敬业(10分) | 个人荣誉(5分) |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获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任科技特派员(团)、“科技副总”并在履职期满考核中被评为优秀 | 国家级 | 5 | 5 | 不累计计分,其他类的荣誉称号由专家认定 | |
省、部级 | 4 | 4 | |||||
地、市级 | 3 | 3 | |||||
县、区级 | 2 | 2 | |||||
其他 | 1 | 1 | |||||
年度考核(5分) | 任现职以来个人年度考核 | 优秀 | 5 | n | n为考核年度优秀的次数 | ||
(二) 专业工 作业绩 (35 分) | 工作绩效(35分) | 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产生的技术开发、规划设计等工作,达到技术要求 | 投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20 | (15,20]n | n为经专家认定项目数,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 |
专业负责人 | (8,15]n | ||||||
参与 | [5,8]n | ||||||
投资金额在5千万-5亿元人民币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7,10]n | |||||
专业负责人 | (5,7]n | ||||||
参与 | [3,5]n | ||||||
投资金额在5千万以下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5,8]n | |||||
专业负责人 | (3,5]n | ||||||
参与 | [2,3]n | ||||||
项目有应用实践意义,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项目负责人 | (7,10]n | n为经专家视项目影响力、经济效益情况认定项目数 | ||||
专业负责人 | (5,7]n | ||||||
参与 | [3,5]n | ||||||
自然科学研究相关专业设备及系统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和改造工作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 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20 | (15,20]n | n为经专家认定项目数,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 | ||
专业负责人 | (8,15]n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参与 | [5,8]n | ||||||
投资金额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7,10]n | |||||
专业负责人 | (5,7]n | ||||||
参与 | [3,5]n | ||||||
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5,8]n | |||||
专业负责人 | (3,5]n | ||||||
参与 | [2,3]n | ||||||
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各环节、新技术独立应用过程中,解决了某些关键性或复杂性问题,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项目负责人 | (7,10]n | n为经专家视项目影响力、经济效益情况认定的项目数 | ||||
专业负责人 | (5,7]n | ||||||
参与 | [3,5]n | ||||||
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 | 负责人 | 10 | 10n | n为经专家根据提供评审的业绩材料认定项目数 | |||
为主参与 | 5n | ||||||
参与 | 3n | ||||||
开发的成果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级新产品 | 负责人 | 5n | |||||
为主参与 | 3n | ||||||
参与 | 2n | ||||||
(三) 专业技 术经历和水平(45分) | 专业学习经历(6分) | 学历学位 | 博士 | 6 | 6 | 取得的学历、学位按最高项计分 | |
硕士 | 3 | ||||||
专业工作经历(8分)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 | 8 | 0.8n | n为工作年限,可累计计分 |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 | 0.4n |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仅适用于山区海岛县) |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 | 1.6n | |||||
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 | 0.8n | ||||||
行业影响力 (31分) | 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或决策建议 | 时任国家级领导批示 | 第1至3名 | 25 | 16n | 按取高分计 | |
第4至8名 | 8n | ||||||
时任省部级领导批示 | 第1名 | 10n | |||||
第2、3名 | 5n | ||||||
学术报告 | 国际会议 | 2 | 0.5n | n为宣讲、讲座、报告的次数,可累计计分 | |||
国家级会议 | 0.2n | ||||||
省级会议 | 0.1n | ||||||
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报告 | 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高能级科创平台(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采纳 | 第1至3名 | 10 | 3n | 按取高分计 | ||
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科创平台(重点实验院、企业研究院等)采纳 | 第1至3名 | 2n | |||||
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创新平台(重点实验院、企业研究院等)采纳 | 第1至3名 | 1n | |||||
参加社会团体 | 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5 | 5 | |||
理事 | 3 | 3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省级 | 主要负责人 | 4 | 4 | 1.主要是指合法登记的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相关的具有学术性质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不包括纯商业性质的行业协会、商会 等; 2.按参与最高 层级的社会团体计一次不累计; 3.社会团体主 要负责人指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 |||
理事 | 1 | 1 | |||||
地市级 | 主要负责人 | 2 | 2 | ||||
理事 | 1 | 1 | |||||
(四) 奖励与 成果 (60分) | 科研项目 (20分)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第1名 | 20 | 15n | ||
第2至 第5名 | 8n | ||||||
第6名 后(含) | 4n |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第1名 | 8n | |||||
第2至第4名 | 4n | ||||||
第5名后(含) | 2n | ||||||
地、市级科研项目 | 第1名 | 6n | |||||
第2至第4名 | 3n | ||||||
第5名后(含) | 1n | ||||||
县、区级科研项目 | 第1名 | 3n | |||||
第2至第4名 | 2n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第5名后(含) | 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奖项数。不同奖项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项目分获不同层级奖项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 |||||
科研成果(20分)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 第1名 | 25 | 20n | |||
第2至第5名 | 15n | ||||||
第6名后(含) | 10n | ||||||
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 第1名 | 15n | |||||
第2至第5名 | 8n | ||||||
第6名后(含) | 4n | ||||||
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 第1名 | 10n | |||||
第2、3名 | 5n | ||||||
第4名后(含) | 2n | ||||||
计划单列市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一等奖 | 第1名 | 10n | |||||
第2至第5名 | 5n | ||||||
第6名后(含) | 3n | ||||||
计划单列市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 | 第1名 | 7n | |||||
第2、3名 | 4n | ||||||
第4名后(含) | 2n | ||||||
计划单列市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 | 第1名 | 5n | |||||
第2、3名 | 2n | ||||||
第4名后(含) | 1n | ||||||
部门、行业协会相关奖励 | 国家级前3名 | 10n | n为经专家认定数。不同奖项分数可以累计计分,此类奖励只认可前3名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省(部)级前3名 | 6n | ||||||
地市级前3名 | 2n | ||||||
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标准制定(10分) | 国际标准 | 前3名 | 10 | 10n | n为已经批准、发布且实施的标准 | ||
第4名后(含) | 6n | ||||||
国家标准 | 第1名 | 10n | |||||
第2、3名 | 6n | ||||||
第4名后(含) | 3n | ||||||
行业、地方标准 | 第1名 | 6n | |||||
第2、3名 | 3n | ||||||
第4名后(含) | 1n | ||||||
团体标准 | 前3名 | 1n | |||||
发明专利 | 国际发明专利 | 第1-2名 | 8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专利数。不同专利可以累计计分 | |||
第3名后(含) | 4n | ||||||
国内发明专利 | 第1名 | 6n | |||||
第2名后(含) | 3n |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1名 | 2n | |||||
第2名后(含) | 1n | ||||||
软件著作权 | 第1名 | 2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软件著作数 | ||||
第2名后(含) | 1n | ||||||
论文或 著作 (10分) | 论文 | A类专业学术刊物 | 第1或通讯作者 | 10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论文数。不同论文可以累计计分 | ||
第2、3名 | 10 | 5n | |||||
B类专业学术刊物 | 第1或通讯作者 | 5n | |||||
第2、3名 | 3n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C类专业学术刊物 | 第1或通讯作者 | 2n | |||||
第2、3名 | 1n | ||||||
著作 | 专著 | 主编/第1作者 | 10 | 10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专著数 | ||
参编/其他作者 | 7n | ||||||
备注:评价指标和各级指标有最高得分值,某项得分超过指标所设定的最高分,按照最高分计算该项得分。 | |||||||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学术刊物分类表
A类 | SCI、SSCI、EI、CSSCI、ISTP收录期刊 (不包含中科院预警期刊) |
B类 | 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入编期刊) 中文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他正式刊物(国内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