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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等4部委就办理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程序作出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29 15: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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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按照中央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以及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驻外签证机关凭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为其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来华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均视为工作,需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外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来我国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会同外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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