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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6 13:54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外专发〔2015〕18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程序是贯彻中央关于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鼓励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引进我省紧缺急需的外国人才和智力。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和杭州、宁波市外国专家局已经备案并开展办理工作。我省其他具备条件的各设区市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统一部署,逐步有序下放审批权限。在未下放前,应协助做好本地区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材料的预审工作。

三、各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让每个聘请外国专家用人单位了解相关办理程序,并加强与外事、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切实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外国专家局。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2015年12月23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 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试行)

一、办理对象

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

(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

(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

(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五、办理机关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简称省级办理机关),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简称市级办理机关,与省级办理机关合称为办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工作。

六、备案制度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省级办理机关提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通报外交部;

(三)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须由经备案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有效,签名及公章未经备案或与备案不一致的,签发的邀请函无效;

(四)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就本单位及所属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的各案信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公章样式、签字人姓名、签名样式等。签字人须为单位的主要负责入或相关负责人,一个办理机关可以申请备案2名签字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由相关省级办理机关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七、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实行定期抽查和督查制度。对办理机关办理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或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及群众举报对办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市级办理机关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办理机关或签发人,国家外国专家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

(四)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聘请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有美办理机关将撤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将该聘请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八、其他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全国统一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电子平台,各办理机关和聘请单位使用该平台开展《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申请、审批、办理等工作;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由办理机关在电子平台上打印,手写无效;

(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电子平台自动产生;

(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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