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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31 13: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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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严肃培训纪律,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中长期出国(境)培训(90天及以上)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培训项目和参训人员的审核把关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紧密围绕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等方面的迫切需要,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切实加大对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团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部门要对培训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参训人员的相关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将出国(境)培训作为福利待遇,坚决杜绝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对与培训主题相关性不足、超龄和外语水平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

严格中长期培训人员选派标准。参训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完成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语言能力(达到BFT高级或具有同等水平)。参训人员须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外籍及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不得选派。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优先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已获得境外全额资助或者国家及地方其他公费资助人员不能重复申请。

二、认真做好参训人员预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培训工作的指导。组团单位在派出前须对参训人员进行系统的预培训,有完整的预培训方案,明确出国(境)培训的任务目标,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培训纪律、财务纪律、安全保密、应急处理等方面教育,明确出国(境)培训管理相关规定、纪律要求和出国(境)注意事项,进行业务知识和外语强化培训等。双跨团组须由组团单位对所有参训人员在派出前集中进行预培训。预培训时间由组团单位根据培训任务和参训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进行预培训后,组团单位应与团长及每名参训人员签订《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责任书》(参考样本见附件),明确出国(境)培训任务、培训总体要求及责任、组团单位与其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等。

三、加强团组及参训人员境外培训期间的管理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两人及以上团组必须明确指定团长,团长负责整个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政治、培训、纪律和安全等各方面管理工作。

团组及参训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提高安全防范和保密意识,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和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等场所。

培训团组及参训人员在境外期间须主动接受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代表处的监管,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请示报告。组团单位应加强与团组及参训人员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培训相关动态情况。

团组及参训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培训日程。参训人员应遵守学习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中途回国休假。

(一)团组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线系统按时填写《培训日志》,作为境外培训考勤记录。如团组在境外未按规定填写《培训日志》的,将视具体情况或将决定中止境外培训任务。在境外领取资助经费和办理财务核销时将对《培训日志》进行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经费的团组,回国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核《培训日志》并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二)境外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许请假办理与培训任务无关事宜,不在培训所在国(地区)公休日之外时间休假。如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1.参训人员因事要在执行培训任务所在国(地区)处理而需暂停培训任务的,必须经团长同意并报回国内组团单位核准后,上报本次出国(境)培训任务归属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或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备案。

2.参训人员因事需要临时回国、中止培训任务提前回国或赴培训任务所在国(地区)之外的国家(地区)的,须由团长签署意见并经由国内组团单位上报本次出国(境)培训任务归属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或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批准。

3.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按以上1、2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可先行执行,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各级报批手续。

(三)请假累计次数超过2次,或请假天数累计超过境外培训总时间十分之一的,将视具体情况或将决定中止境外培训任务。

(四)请假期内所发生费用均由请假人自付,国家资助的相关费用将按标准扣除;中止培训任务提前回国的,按相关规定返还多领取的资助费用。

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须在1个月内向组团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出国(境)培训总结报告和影音资料等(附电子版),由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提交出国(境)培训总结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经费的中长期培训团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制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培训人员经费发放通知单》并提前通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代表处(所在国没有驻外代表处的,将指定联系单位)。团组应在抵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指定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代表处报到,将银行账户信息等尽快通知代表处,应每3个月(提前一周)向代表处书面简要报告学习培训情况,由团长、境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报代表处,由代表处审核后再行发放下一季度或余下的资助经费。如团组未按规定填写《培训日志》的,将视具体情况暂停发放资助经费或将决定中止境外培训任务。中止培训任务提前回国的,应及时通知代表处停拨经费。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须在1个月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核销相关经费,如逾期未核销,由组团单位负责催办,问题解决前将暂停组团单位其他团组派出。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要按照“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抓好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统筹规划、需求调研、业务指导、过程监管、优化服务,健全面向专业人才,特别是基层一线人员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组团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出国(境)培训参训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适合单人、小团组专业技术人员及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预培训和外事教育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参训人员在外学习培训的动态情况,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踪管理,回国后有考核,并督促参训人员及时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及培训成果,及时核销资助经费。

对于在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开支不予报销,参训人员须退回公费资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并对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或审批(审核)部门进行通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当年部分或全部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执行、暂停审批其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等处理,并将通报处理意见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附件:《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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