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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7 09: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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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的“海外工程师”,更好地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更多的海外人才智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鼓励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特定人才:

(一)在国外担任过工程、技术、设计、管理主管(总监)及以上职务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受绍兴本地企业以及企业开办的研发机构(不含外资企业)聘请(含续聘),在绍兴工作,并在企业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

(三)所在企业系从事符合《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所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是在发展中起引领作用的行业;

(四)聘用年薪须为3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6个月),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3个月)。

第二条 扶持与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工资总额大部分由企业支付的前提下,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对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根据税收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企业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的15%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对企业给予一次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为5年。

(二)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每2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受表彰的“海外工程师”本人可优先推荐绍兴市兰花友谊奖;同时表彰奖励在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发放,须按照申报审核、评审立项、审批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细则另行发文),特殊人才允许特事特办。

(一)申报审核。每年年初,由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相关经费资助资金申请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各地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并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意见后,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评审立项。申报材料汇总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相关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后,适时予以公布。

(三)审批拨付。每年年末,列入调整后年度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后,由市、县(市、区)予以拨付当年度绍兴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年薪资助资金;市本级除市属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年薪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外,其他均由所在市直开发区拨付。

第四条 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一)建立“海外工程师工作室”。对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外国专家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并引进2名以上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建立“海外工程师工作室”,充分发挥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建立“海外工程师联络站”。拓宽我市引才引智渠道,逐步在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设立“海外工程师联络站”,建立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直接交流和科研项目的对接渠道。

(三)建立“海外工程师信息网”。及时发布企业需要“海外工程师”的招聘信息,查询“海外工程师”的人才信息,增强宣传、申报、审批、公示和管理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引进“海外工程师”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实施,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举行1~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由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和资助申报受理、拨付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由当地组织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以及所在地区资助的申报、筛选、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附则

(一)各县(市、区)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二)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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