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0-15344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18-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做好科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现就全省科技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法依规意识
各级科技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做到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依规、改革发展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研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作用。
三、明确科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科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科技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省科技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政策和改革方案;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的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关系科技人员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地科技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四、建立科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科技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参与和监督。各级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五、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督促指导
省科技厅及各市科技局(委)要切实加强对科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督促指导。主要包括:科技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公开;决策事项是否按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是否举行听证;决策档案是否及时归档;决策后评估是否认真开展等。建立决策执行过程监督和反馈纠错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指标考核等方式,及时掌握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据此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附件:浙科发政〔2018〕196号关于做好科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的通知.pdf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20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