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水平?省政府法律顾问做客科技学堂“传经送宝”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省科技厅厅长高鹰忠在厅务会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全厅干部职工的法治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履职水平。6月28日,省科技厅“科技学堂”邀请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政府法律顾问罗文燕,以“规范性文件的理论、规范与实践”为主题,为省科技厅的干部们作了依法行政的专题报告。
“规范性文件在社会关系调整中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罗文燕介绍,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适用、执行法律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罗文燕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和法律地位、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考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等4个方面,结合其20多年的法制研究工作经验,详细介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论、规范与实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
但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那么,行政规范性文件究竟是不是“法”呢?罗文燕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条文作出了正确解释,即: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审查
要彰显“法制”和“人权”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审查,罗文燕以“法治”和“人权”两个关键词做了细致解读。她说,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实现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的重要环节。实现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体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制保障的重要性。“人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约束人人的法律是良法。”
同时,罗文燕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权利本位思维首先表现为人权思维。”实现良法之治,就必须树立公民权利本位思维,尊重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需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如何确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性?罗文燕表示,通过法制机构审查和备案审查,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文件内容、施行时间、行文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针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罗文燕介绍,主要是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层级监督等内部监督两个方面着手。
“罗教授的讲座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既有理论分析,又有案例指导,对今后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和管理水平有很大帮助。” 专题报告结束后,省科技厅副厅长王坚表示,希望科技系统干部认真消化吸收讲课内容,在以后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和规范性的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努力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结合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罗文燕教授的讲座内容,王坚强调:一是要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要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二是要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与网上办事数据共享不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三是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加强规范性文件梳理和绩效评估,对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切实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厅领导、厅机关全体人员(含挂职干部)、厅属(代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讲座。
(来源:文/厅法规处、浙江在线 图/今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