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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30 10:02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落实推进举措。

一是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会议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将“五公开”纳入公文、会议办理程序,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确保落实。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提交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全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各地、各部门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切实增强决策透明度。

二是积极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和清单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年底前,省级各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省级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监督检查,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三是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各地、各部门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结合本地、本部门年度中心工作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是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要求,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务公开工作脱节。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网站管理部门应做好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备查。

(二)强化政策解读。

一是明确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政策解读责任主体。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要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国内舆论、管理社会预期。

二是突出解读重点。省政府发布重要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权威发布。重点围绕省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规划方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实事求是,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做好权威解读。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三是规范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厅)按规定予以退文。需配发新闻稿件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精心准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按程序报批后,由省级主要媒体播发。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是细化解读内容,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要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效果明显。解读方案要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要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意义、目的、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和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事项。要发挥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的作用,通过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以数字、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一步做到政策解读能发声、会发声,让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

五是充分发挥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发布”等主流传播媒体作用,做好省政府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定向定调”的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充分运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和政府门户网站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会同宣传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扩大公众参与。

一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组织工作。

二是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安排、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三是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民意汇集工作机制,规范公众参与的有序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四是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积极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政民互动功能,做好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工作,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二、积极回应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务舆情回应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做到线上线下、舆情实情同步处置。涉及省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省政府相关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地方的政务舆情,属地相关责任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各地、各部门要紧扣《实施细则》明确的舆情收集重点,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

(三)提升回应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信息化分析处置的能力。建立统一的、可共享的政务舆情监测系统,以加强对政务舆情监测的集约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三、切实加强平台建设

(一)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借助互联网和公共数据共享等手段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建立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文件归档应用机制,全面推行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模式。打造全省统一的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围绕教育、医疗、人力社保、户籍、养老、住房、交通运输、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大力推进互联网便民应用服务开发,实现各类公共服务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全面公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服务流程,以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改革为重点,推动线上平台与线下大厅融合,真正做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二)推进网站之间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整合网站信息资源,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要加强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国务院、省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及时转载;发布某个行业或区域的政策信息,涉及的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及时转载。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转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探索建立一站式政策法规查询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政策意见征集平台,广泛吸纳群众对政府决策的意见建议。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整合各类政务咨询投诉举报载体,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现群众诉求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政务新媒体内容编发程序及公众问询处理答复程序,重点建设以“浙江发布”为主平台,省级部门和各市官方微博为主体,县(市、区)官方微博为支撑,重点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为依托的政务公开新媒体矩阵。

(三)强化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法定公开平台。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以及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流程和审核机制,将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公开的信息内容合法、准确,杜绝内容差错。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将信息原始内容、发布单位、审核人、发布人员、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记录存档,以备查阅。对因网站发布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发挥好政府公报的标准文本作用。着力提升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高标准做好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工作,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继续做好政府公报免费赠阅工作,赠阅范围要向基层倾斜。提升政府公报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推广网络版政府公报,扩大公开范围。推进历史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在本级政府网站等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公众查阅。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1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本地政务公开重大问题,部署推进工作。要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的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部门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强化督查整改机制,改进问题与不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抓好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2018年底前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制订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鼓励省内高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政务公开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项制度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妥善处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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