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19-14728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19-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网络征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省司法厅正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展立法程序。为加快立法进度和2019年度奖励评审准备工作,我们同步配套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办法》和《细则》预先发你们,请你们重点围绕《细则》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于9月3日前以PDF版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我厅将综合吸收有关意见建议,并根据《办法》修订进展情况对《细则》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联系人:厅成果转化处 卢顺平,电话:0571-87054045
电子邮箱:lusp@zjinfo.gov.cn
附件:1.省有关单位名单附件1.docx
附件:2.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docx
附件: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3.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1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19年8月1日印发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省委组织部 | 无意见(省委人才办反馈) | ||
2 | 省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3 | 省发展改革委 | 建议明确提名单位可提名的项目数量 | 采纳 | 在年度工作方案中体现 |
4 | 省经信厅 | 不采纳 | 1. 不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 | |
2、建议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励奖金额度。 | 采纳 | 2. 科技大奖、一、二等奖奖金均有提高 | ||
5 | 省教育厅 | 建议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定义,同时考虑到企业一般很少参与自然科学奖项目,建议改为“我省鼓励发展的领域项目应占大部分,企业为前3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 采纳 | 此款已删除 |
6 | 省公安厅 | 建议考虑一些机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增加适当条款以说明哪些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参加提名。 | 不采纳 | 办法明确公务员不得参与评奖 |
7 | 省财政厅 | 无意见 | ||
8 | 省人力社保厅 | 1、宁波市是否可以设立科技奖,建议与科技部核实,如不确定,建议先不写 | 采纳 |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波可以设立科技奖 |
2、4月11日,我省已将科学技术奖励设置调整事宜报中央审批,建议等中央批复同意后,颁布该修订草案 | 采纳 |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议明确行业评审组的分类与设置办法及比例关系,是以政府部门管理的范围设置,还是科学门类设定,要确保全覆盖,防止小行业被忽视。 | 采纳 | |
10 | 省生态环境厅 | 无意见 | ||
11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无意见 | ||
12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意见 | ||
13 | 省水利厅 | 建议允许候选者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 采纳 | |
14 | 省农业农村厅 | 建议将“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者主要情况有异议”的15日改成10日 | 部分采纳 | 目前改成了公示7天 |
15 | 省林业局 | 无意见 | ||
16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无意见 | ||
17 | 省卫生健康委 | 1、建议明确社会力量设奖的概念,社会力量设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的奖项。 | 部分采纳 | 具体概念与国家条例保持一致 |
2、建议按照科技成果的属性决定推荐单位,避免奖励多头推荐,且有利于奖励成果的客观评价和推广应用。具体建议:高校附属医院的基础研究成果从大学推荐,临床研究成果从卫生健康行业部门推荐。 | 不采纳 | 办法及其细则无法规定某一领域的提名规则 | ||
3、议专家遴选的规则、程序、条件等应具体明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具体评审环节中,建议行业部门共同参与监督 | 采纳 | 专家遴选规则、程序、条件都在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中有体现,监督委员会可适当吸纳行业部门 | ||
18 | 省应急管理厅 | 无意见 | ||
19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20 | 省药品监管局 | 无意见 | ||
21 | 省地震局 | 无意见 | ||
22 | 省气象局 | 无意见 | ||
23 | 省科协 | 1、建议在我省科技评奖过程中加大科普工作的分量,把科技人员的科普成效、科普创作、科普贡献等作为科技评奖标准之一。 | 采纳 | |
2、建议参照《上海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做法,扩大提名单位范围,增加具有 4A 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 | 采纳 | |||
24 | 浙江大学 | 1、建议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士、行政部门领导、行业著名专家等组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 采纳 | |
2、“分类奖励”增设“青年科学家奖”。其他条目中相应增加“青年科学家奖”的条款。 | 不采纳 | 不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 | ||
3、建议提名者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 采纳 | |||
4、建议提名单位扩展至科协、行业学会和科技创新平台。 | 采纳 | |||
5、建议在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适当增加初评专家数量,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 采纳 | |||
6、建议规定行业评审组专家资格:组长、副组长需牵头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三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奖所有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其他专家正高即可。 | 采纳 | |||
7、建议行业评审后公示专家名单。 | 部分采纳 | 专家名单公示将逐步探索 | ||
8、以往综合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专家是由不同行业和学科领域的人组成,投票并打分产生各等级奖励,此评审方式存在“外行”评“内行”的弊端,且差额比例较大。建议在行业评审阶段定额,评审委员会审定行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异议处理和其他事宜。 | 部分采纳 | 以往操作是:综评阶段一等奖要差额,二三等奖不差额 | ||
25 | 省农科院 | 企业获奖数规定不太合理。成果是代表创新水平的,按公平公正原则,是不应该规定企业获奖比例,即使要说,可以表述为同等条件下,企业优先。鼓励企业创新没有错,而且举措很多,不必在成果中体现。 | 采纳 | |
26 | 清华长三院 | 无意见 | ||
27 | 宁波材料所 | 无意见 | ||
28 | 水稻所 | 无意见 | ||
29 | 第二海洋研究所 | 无意见 | ||
30 | 省中医药大学 | 1、为避免重复报奖和报奖专业户,建议附上报者近10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清单,并对项目简介、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申报书全文均进行查重,而不局限于代表作查询。 | 部分采纳 | 逐步探索 |
2、根据国家科技奖的评审规则,且考虑到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建议取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程序。 | 不采纳 | 不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 | ||
31 | 杭州市 | 无意见 | ||
32 | 宁波市 | 无意见 | ||
33 | 温州市 | 无意见 | ||
34 | 湖州市 | 无意见 | ||
35 | 嘉兴市 | 无意见 | ||
36 | 绍兴市 | 建议征求省科协意见 | 采纳 | |
37 | 金华市 | 无意见 | ||
38 | 衢州市 | 无意见 | ||
39 | 舟山市 |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奖励项目 | 不采纳 | 不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 |
40 | 台州市 | 无意见 | ||
41 | 丽水市 | 建议恢复设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 | 不采纳 | 不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 |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