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19-1476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19-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建议
浙科办建〔2019〕11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绍29号建议的答复
陈利祥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绍29号建议《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浙江省税务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一手抓国家政策的落实,一手抓我省激励创新的制度供给,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打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等惠企政策文件。
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自2017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201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建议提及问题的政策梳理与分析
(一)关于委托研发费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研发,委托方加计扣除时按实际支付给受托方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支付费用中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如受托方的利润等,为统一加计扣除执行口径,明确按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主要是鼓励自主研发,同时考虑到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相一致。建议中提及“委托研发费建议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全额加计扣除”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二)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职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已由企业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考虑到跟其他研发投入相比,研发厂房、建筑物投入与创新的关联度相对不密切,因此现行政策未将用于研发厂房、建筑物的折旧费、经营租赁费列入可加计扣除范围。
(三)关于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实现优惠事项办理“一次也不用跑”。企业的研发项目不需要政府部门认定,由企业自主立项即可。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积极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推动创新强省建设,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做好服务,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一)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涉税需求
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不在省级层面,对于建议中涉及的委托研发费全额加计扣除及研发厂房、建筑物的折旧费、经营租赁费等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问题,我厅将会同浙江省税务局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汇报,争取支持。
(二)推广加计扣除便捷享受
我厅将会同浙江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在全省推广应用“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研发数据“一键生成”、项目鉴定“一键办结”、加计扣除申报表和分析报表等“一键导出”,切实服务企业做好研发费归集,帮助企业便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持续推进“三服务”活动
我厅将持续开展“三服务”活动,开展好全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巡讲、服务企业“百千万”行动(即组织百家高校院所和创新载体,动员千名科技人员和团队,结对帮扶万家科技企业)等活动,精细筹划、精准对接、精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层次。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科技厅法规处 王少新
电 话:0571-87051064
传 真:0571-87051064
邮 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税务局。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