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2 15: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对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二条 对我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四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六条 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七条 厅办公室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及时督促各处室、厅属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

第八条 本机制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