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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归档)

发布日期:2020-12-24 08:51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征集内容:

为高质量推进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省企业研究院、省高企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我厅在原《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研究汇总本地意见建议,于2020年12月31 日前反馈我厅,邮箱:linzj@zjinfo.gov.cn

联系人:林志坚,电话:0571-85009112

附件:1.《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docx

附件: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2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征集调查结果: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意见

单    位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杭州科技局

1、 第六条(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中的“申请认定”建议修改为“申报”;

2、 省级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第9点标准制定分值偏低,第13点行业的贡献度对“补强产业链短板···”主观性较强,建议分值降低。

第1条不采纳;

第2条部分采纳。

第1条“申请认定”的表述与高企管理办法一致;

第2条将标准制定分值增加1分。

2

宁波科技局

无意见



3

温州科技局

1、 针对第六条(三)建议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700万元以上。

2、 第六条(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建议修改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3、 针对第六条(五)建议修改: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设备总额比例不低于10%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50%;

4、 针对第六条(六)建议改为: 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5、 针对第九条(二)建议修改为: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项审计报告、近3年财务报表、企业承诺书和无严重违法行为证明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6、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名称+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建议修改为: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第1条部分采纳;

第2条不采纳;

第3条不采纳;

第4条不采纳;

第5条不采纳;

第6条采纳。

第1条修改补充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费用占比;

第2、4、5条“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独占许可”“近3年财务报表”均为高企管理办法要求,为基本要求;

第3条科研设备原值的要求在原管理办法上已降低,不宜再降;

第6条研发中心命名规则修改意见合理,采纳。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意见

单    位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杭州科技局

1、 第六条第(六)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中的“申请认定”建议修改为“申报”;

2、 第六条下面“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最低可放宽至50%”,建议放宽额度与量化指标相结合;

3、 省企业研究院评价指标体系第9点标准制定分值偏低,13点行业的贡献度对“补强产业链短板…”主观性较强,建议分值降低。

第1条不采纳;

第2条部分采纳;

第3条部分采纳。

第1条“申请认定”的表述与高企管理办法一致;

第2条将充分吸纳各单位意见,进行统筹修改;

第3条将标准制定分值增加1分。

2

宁波科技局

无意见



3

温州科技局

1、 第六条,(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

建议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

2、 第六条,(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建议修改为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3、 第六条,(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建议修改为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8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设各总额比例不低于10%以上。

4、 第六条,(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建议修改为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5、 第十二条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硏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建议修改为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6、 第十九条省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名称+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建议修改为省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7、 附表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在编人员增长率评价建议去掉。

第1条部分采纳;

第2条不采纳;

第3条不采纳;

第4条不采纳;

第5条不采纳;

第6条采纳;

第7条不采纳。

第1条将充分吸纳各单位意见,进行统筹修改;

第2条“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为高企管理办法要求,为基本要求;

第3条科研设备原值在原管理办法上已调整,不再放宽要求;

第4条对省级企业研究院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要求并不高,不再放宽要求;

第5条省级企业研究院的要求应高于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不再放宽要求;

第6条研发中心命名规则的修改意见合理,采纳;

第7条暂不考虑放宽要求。

4

湖州科技局

1、 第六条(P2)“(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后,建议增加“或10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大部分知识密集型企业,如地理信息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进行发明专利申报。与此同时,这类企业往往是数字经济科创高地中的重要企业。

2、 第六条(P2)“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最低可放宽至50%”中,建议固定放宽的程度,如明确放宽至50%,方便基层科技部门动员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和宣传科技政策。

第1条不采纳;

第2条不采纳。

第1条对省级企业研究院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要求并不高,不再放宽要求;

第2条,“最低可放宽至50%”已包含“放宽至50%”这层意思,不再修改。

5

嘉兴科技局

无意见



6

绍兴市科技局

1、 第六条(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建议与附件“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备注“.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严重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中表述一致,明确到底需要核实哪些领域的违法行为,以便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省企业研究院称号”中,建议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中一样,加入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等行为”取消资格的表述,并于第六条(六)和附件中的备注一致。

全部采纳。

修改意见合理,全部采纳。

7

金华科技局

无修改意见



8

衢州科技局

无意见



9

舟山科技局

无修改意见



10

台州科技局

1、 第六条(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建议修改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申报前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采纳。

结合高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11

丽水科技局

无修改意见



12

省宣教中心

1、第三条(二)建议改为: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创新方法推广应用、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不采纳。

开展创新方法推广与应用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未做要求。

13

社会公众

1、 针对第六条(三)的疑问(张雪峰)

第六条(三)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对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本科和中级吗?

2、 针对评价指标体系的修改意见(严伟飞)

1)建议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第5点研发强度(10分)中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应结合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的基本条件相吻合,建议研发费占比比例或者研发费用额度的指标进行考核,对于上百亿营业收入的企业,要求达到10%超过10亿上研发经费,偏高。

2)建议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第9点标准制定,建议增加省部级以上团体标准,目前按照国家标准制订的发展趋势,国标在减弱,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在强化。

3)建议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第10点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性产品研发的内容要进行明确,便于执行和落地。

3、 杭州博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中2.-5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0%及以上得10分,9%-10%得9分,8%-9%得8分,7%-8%得7分,依次类推,3%以下不得分。

修改意见:研发费用的占比能否根据销售额进行分层考核,销售额高的研发费占比相对就设定低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定的百分比,再进行得分考核或者在原内容基础上增加研发费直接投入的标准?

第2条1)不采纳;

2)采纳;3)部分采纳;

第3条采纳。

第1条答复:含本科和中级;第2条答复:1)办法规定,研发费占比4%或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2)增加团体标准的分值合理,采纳;3)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是动态变化的,不宜进行限定;

第3条将充分吸纳各单位意见,进行统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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