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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20-14310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20-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时间: 2020-11-02 09:21:33 废止时间: 2020-11-02 09:21:33
有效性: 废止 文号: 浙科发规〔2020〕15号

【废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3- 02 09: 2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三评”改革的要求,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经厅务会研究,现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28日

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于浙江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咨询、项目论证、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系统升级改造、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与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

受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和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才计划实施、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型企业认定等科技活动所需评审(咨询)专家,需从专家库抽(选)取。

第二章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从事职业性质,专家库专家划分为技术、管理、经济3种类别。

按照专业水平、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专家库内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分别划分为3个层级。

第六条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或是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3.经济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10年以上;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专家库内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按以下条件进行层级划分。

(一)技术专家

1.A级

⑴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人选、国家****、“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领军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⑵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原科技部863、973和科技支撑三大科技主体计划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防科技卓越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何梁何利基金奖获得者;

⑷浙江科技大奖获得者、省“****”杰出人才人选、省特级专家;

⑸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2.B级

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青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省人才计划,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部级各类领军人才工程培养人选;

⑵省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3.其他

不具备A级和B级条件的其他入库技术专家。

(二)管理专家

1.A级

⑴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高新区(科技园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的主任(院长);

⑵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⑶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或高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

2.B级

⑴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高新区(科技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省级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的主任(院长);

⑵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转制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⑶科技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行业协会(学会)负责人。

3.其他

不具备A级和B级条件的其他入库管理专家。

第八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规划处会同项目中心负责拟入库专家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科技大脑”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后推荐上报。

(二)定向邀请。

1.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A级条件的高层次专家,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

2.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与国内主要省(市、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专家通过“科技大脑”在线确认、补充相关资料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实名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科技厅应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利用专家科研成果数据,依据科技知识组织体系,建立反映入库专家特色的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选用科技评审(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技术开展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期更新,并将更新信息及时通知专家本人核实。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专家应及时登录系统填写更新信息,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履职评价等级为较差的;

(五)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第十二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三)所列情形的,在科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六)、(七)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三章抽(选)取管理

第十四条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精准原则。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咨询)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浙江大学为同一学院或同一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

2.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

3.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第十五条专家选用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应采用自动抽取方式。自动抽取指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评审(咨询)专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可择优选取专家,专家名单一般应在评审(咨询)前公布。

第十六条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开展前3天,在线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报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审批并送规划处和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中心开展模拟抽(选)取工作。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八条 专家抽(选)取工作由省科技厅机关纪委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候选专家的通知和专家的确定由专家库系统自动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系统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第四章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后,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省科技厅委托项目中心对在库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专家在科技评审(咨询)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入库专家网上培训系统,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评审(咨询)技能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相应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中心要认真履行运维管理职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项目中心或者省科技厅作出处理。

(一)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专业机构和使用主体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省科技厅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资格:

(一)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库专家信息;

(二)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三)用于科技评审(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6〕230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文有删减)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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