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0-15314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20-0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网络征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奋力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倍增目标,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高新处周肖瑜,电话:0571-87054024
传 真:0571-87054677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23日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0-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创新强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期限为2020至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对标我省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优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体系为基础,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健全“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为抓手,量质并举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为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科技企业培育取得跨越式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分别较2019年实现倍增,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创新型领军企业鲲鹏高飞的生动局面。2020年,全省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万家。到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3.3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10.5万家;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2.5%;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1.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办、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浙领办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2020-2022年全省普惠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年均降低0.5个百分点。加快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每年促进一批传统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定奖补。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择优扶强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推动其加速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全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用途。实施“雏鹰行动”,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每年培育50家“隐形冠军”“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优化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科技奖补绩效挂钩分配因素,引导市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市县应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的相关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凝心聚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100家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发挥省属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推动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十大标志性产业链领军企业。对企业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深入实施科创企业上市行动,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定奖补。实施“雄鹰行动”,通过“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培育5-8家数字经济千亿级企业和一大批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军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布局企业创新平台体系。
4.支持企业参与实验室和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建设或参与建设省实验室,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参与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打造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市县根据其研发经费支持可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到2025年,力争布局建设企业主导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5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5.加快布局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支持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提质扩面,支持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完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企业研究院、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梯次培育机制。到2025年,实现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全覆盖,新增省级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10家以上,对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和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省财政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优化布局产业创新平台。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争创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聚焦重点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分行业跨区域打造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形成辐射带动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网络。到2025年,力争布局建设企业主导的省级以上重大创新载体50家以上。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完善“1+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快实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工业互联网全覆盖,累计上云企业突破50万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7.提升研究开发能力。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到2025年,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对于研发强度高于5%的企业,鼓励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优先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机制,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完善研发投入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分散企业研发风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8.提升技术竞争能力。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支持科技企业承担实施“尖兵、领雁、领航”重点研发攻关项目,开发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性标志产品。省级每年实施300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财政最高予以1000万元项目支持。实施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计划,省级每年实施50项“短平快”项目,采用即报即审方式,先行启动实施,列入下一年度支持计划。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提升科技企业产业主导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到2025年,培育“品字标”品牌企业2000家,累计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000项。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推广应用200项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和新增200项浙江制造精品。对科技企业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费用,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9.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深化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支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和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组建企业共同体等模式开展协同攻关,实施一批重大强链补链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全球布局,深化全球精准科技合作和产业链招商,强化重要资源、技术、产品多元化供应和互利合作,加强与日韩等国的产业链合作招引一批补链强链项目。深化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机制,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所获取的劳务报酬不计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10.提升人才引育能力。大力实施“****”等重大人才工程,鼓励企业建立首席科学家和首席专家制度,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养高素质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技能人才。稳步开展出入境便利服务等政策试点,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启动实施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于科技特派员领衔主持的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
(四)发挥创新平台集聚作用。
11.支持国家自创区引进培育世界一流科技企业。将培育发展科技企业作为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创区建设的重点任务,支持在财税扶持、知识产权保护、高端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股权激励等政策措施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进和培育世界一流的科技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温州市政府)
12.支持开发区集聚招引科技企业。实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园区整合提升和“亩均论英雄”改革,将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作为高新园区综合评价重要内容。支持各类开发区实施浙商回归工程,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再投资,促进重大项目和知名科技企业招引落地。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存量工业用地总量不下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13.支持科创平台集聚发展科技企业。把“四廊一带”创新平台建成科技企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培育未来产业的重量级科技企业。谋划引进标志性项目和领军型企业,培育创建10-15个“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择优建设一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特色小镇,推进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五)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4.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省市县三级联动建设300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实现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全覆盖,为量大面广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公共服务,增加产业创新服务的有效供给。鼓励多主体多模式开发小微企业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着力提升一批传统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积极推进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等各类平台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资源,推进创新券在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应用,鼓励市、县(市、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券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5.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双清零”行动,力争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全覆盖,各市、县(市、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全覆盖。支持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孵化并移植引进高技术创业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平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数量作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支持其对在孵高新技术(入库)企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6.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接轨长三角,建设“网上技术市场3.0版”,探索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和所有权收益权改革试点,培育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科技大市场,打造全球技术交易市场。发挥省高校技术转移联盟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推进我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大力培育实践能力强、具备国际技术转移能力的技术经理人。鼓励各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在应用基础、技术转移转化、社会资源聚集等方面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加快发明专利资本化产业化,每年推动2000项科技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体系。
在省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双倍增”行动深入实施,务求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政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10+N“行动,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和运营成本。强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法制保障,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做实做强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授权领域专利预审质量。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科技企业培育计划,研究出台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企业培育的投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的统计监测,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发展的跟踪分析,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地要对照科技企业培育的目标任务,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情况作为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表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0-2025年)
单位:家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杭州 | 1230 | 900 | 900 | 900 | 900 | 900 |
宁波 | 8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温州 | 380 | 320 | 320 | 320 | 320 | 320 |
嘉兴 | 42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湖州 | 20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绍兴 | 320 | 250 | 250 | 250 | 250 | 250 |
金华 | 25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衢州 | 80 | 60 | 60 | 60 | 60 | 60 |
舟山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台州 | 20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丽水 | 70 | 40 | 40 | 40 | 40 | 40 |
合计 | 4000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附表2
科技型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分解(2020-2025年)
单位:家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杭州 | 2230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宁波 | 2100 | 1730 | 1730 | 1730 | 1730 | 1730 |
温州 | 138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嘉兴 | 950 | 680 | 680 | 680 | 680 | 680 |
湖州 | 530 | 420 | 420 | 420 | 420 | 420 |
绍兴 | 820 | 660 | 660 | 660 | 660 | 660 |
金华 | 720 | 570 | 570 | 570 | 570 | 570 |
衢州 | 19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舟山 | 160 | 130 | 130 | 130 | 130 | 130 |
台州 | 710 | 490 | 490 | 490 | 490 | 490 |
丽水 | 210 | 170 | 170 | 170 | 170 | 170 |
合计 | 10000 | 8000 | 8000 | 8000 | 8000 | 8000 |
序号 | 反馈意见 单 位 | 反馈意见 |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省委组织部 | 无修改意见 | / | |
2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修改意见 | / | |
3 | 省经信厅 | 1、第二部分第1条“将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小升规”企业行列”建议修改为“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2、第二部分第2条“优化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新入库数作为与财政科技奖补资金绩效挂钩的主要分配因素,市县应将专项资金补助全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修改为“优化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在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中,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新入库数作为其中的重要分配因素,市县应将该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3、第二部分第9条“将深化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支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和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开展协同攻关”修改为“深化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支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和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组建企业共同体等模式开展协同攻关。” 4、第二部分第18条对有关首台套产品保险内容描述中,建议不要突出科技型企业。目前首台套产品保险费用的80%由省财政承担。 | 已采纳(第1、2、8、9条) | |
4 | 省教育厅 | 无修改意见 | / | |
省财政厅 | 1、第3页第二大点“重点任务”应主要讲工作如何开展,重点表述工作路径、目标,而非钱如何补,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建议调整到“三、保障措施”,新增一项“(四)强化财政支持”中。需调整的政策如下: ①第4页“3.凝心聚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中,“对企业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一句。 ②第5页“5.加快布局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中,“对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和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省财政补助”一句。 ③第6页“7.提升研究开发能力”中,“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一句。 2、第4页第2点第5行“全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用途”一句,建议修改为“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理由: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规定,相关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第4页第2点倒数第4行“市县应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的相关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一句,建议修改为“市县应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的相关专项资金,更多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理由: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该专项资金按因素法下达市、县(市、区),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用于小微企业园提升发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同时,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 分配因素不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两个子因素,还有“小升规”“专精特新”“隐型冠军”等因素。 4、第7页第8点第5行“实施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计划,省级每年实施50项‘短平快’项目,采用即报即审方式,先行启动实施,列入下一年度支持计划” 一句,建议修改为“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根据急用先行原则,遴选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对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采用即报即审方式按规定给予支持”。理由:急用先行项目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并采用即报即审方式予以支持,但每年项目实施数量视情而定,事先难以确定。 5、 第7页第8点倒数第6行“每年推广应用200项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一句,建议修改为“推广应用一批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理由:根据省政府即将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年度200项的首台套认定目标是针对所有企业,其中有多少首台套属于科技型企业难以确定。 6、 第10页第15点第5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 00万元”一句,建议删除;第10页第15点倒数第4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万元”一句,建议修改为“对年度全省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理由:对众创空间的奖励政策 应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保特一致。 | 第2、3、4、5点已采纳(第2、8条); | 第1点不采纳,理由是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对标重点任务更有针对性; 第6点不采纳,理由是为进一步突出争创国家级高水平孵化载体和绩效评价导向,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鼓励争创国家备案专业化众创空间;引导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加大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力度,是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体现科技资源跟着科技载体走的工作导向,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 |
5 | 省人社厅 | 无修改意见 | / |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无修改意见 | / | |
7 | 省商务厅 | 无修改意见 | / | |
8 | 省国资委 | 无修改意见 | / | |
9 | 省市场监管局 | 1、建议将第三部分第2项“优化政策服务体系”中的“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力争专利快速审查领域扩展到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修改为“做实做强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授权领域专利预审质量”,理由:专利审查为中央事权。 2、建议第二部分第13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中的“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面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修改为“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等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面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同时在责任单位中增加“省市场监管局”。 | 已采纳(第14条、保障措施第2条) | |
10 |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 |
11 | 省统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 |
12 | 省税务局 | 1、建议第二部分第7条“鼓励企业加入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联合基金,企业资助资金立项后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修改为“鼓励企业加入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联合基金,企业通过自主(合作、集中)研发或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建议第二部分第15条“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成功对接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财政补助。”修改为“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 第1点已采纳(第7条) 第2点涉及内容已删除 | |
13 | 省总工会 | 无修改意见 | / | |
14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建议将第3页“1.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中“2020-2022年全省普惠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年均降低0.5个百分点”修改为“2020-2022年全省普惠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 | 已采纳(第1条) | |
15 | 浙江银保监局 | 建议将第二部分第17条中“为科技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修改为“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 已采纳(第1条) | |
16 | 浙江证监局 | 建议将“推进实施企业科创板上市行动方案,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修改为“推进实施企业科创板上市行动方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备案” | 已和省金融办意见整合采纳(第3条) | |
17 | 杭州市政府 | 建议2020-2025年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从2000家降为1900家。 | 不采纳, | 已进行统筹考虑 |
18 | 宁波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19 | 温州市政府 | 建议将附表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0-2025年”中的温州市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从380家改为450家。 | 不采纳 | 理由是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目标任务分解已正式印发 |
20 | 嘉兴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21 | 湖州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22 | 绍兴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23 | 金华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24 | 衢州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25 | 舟山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
26 | 台州市政府 | 一、第5页第4点“支持企业参与实验室和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中,“市县根据其研发经费支持可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根据地方实际,建议修改为市县根据其研发经费支持可给予不超过10%的财政补助”。 二、建议对台州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培育数给予适当提高。 | 第1点不采纳 | 理由是该条政策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执行,不超过10%在20%范围内;第2点不采纳,理由是已进行统筹考虑 |
27 | 丽水市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