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函(已归档)
为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 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1日前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毕涛,0571-87054025
邮箱:linqiong @zjinfo.gov.cn
附件: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1日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征求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温州医科大学 | 《意见》第6页: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可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建议改为“科研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研究进展实际情况,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 不采纳。 |
2 | 浙江大学 | 1. 第二点“适用情形”的“(一)容错免责的使用主体及范围”中,建议将“在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中长期基础类、前沿类、颠覆性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风险性高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修改为“在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中长期前瞻基础研究、引领原创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风险性高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 2. 建议适当简化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给予科 学家更大的信任度,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 失败的良好氛围。 | 1. 采纳。 2. 不采纳。认定程序已相对精简。 |
3 |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1.“……提出的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建议修改为“……提出项目终止申请,要求开展容错免责认定的,……; 2“4.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 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建议修改为“4.因不可预 见因素,项目研发无法取得目标产品注册登记,或取得了目标产 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 1. 采纳。 2. 采纳。 |
4 | 浙江师范大学 | 建议在文件后附有“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书”,并进一步明确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的具体要求则更易于操作。 | 采纳。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