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1-00624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21-0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奖的建议
浙科提〔2021〕222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1号建议的答复
求子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绍1号建议《关于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明确提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近年来,我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科技自立自强,全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一是持续深化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以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厅出台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并对接科技部相关奖励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遴选了一批展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标志性科技创新成果。其中,企业参与完成成果比例超过60%。国家对于政府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数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不再增设其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二是开展“科技创新鼎”评选。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省委、省政府于2021年3月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开展“科技创新鼎”评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参照“大禹鼎”“平安鼎”,设立“科技创新鼎”,授予对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突出、连续获得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6月15日,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杭州市、新昌县等9个市县被授予“科技创新鼎”。三是关于对获奖单位进行土地指标、资金等要素激励。《意见》明确,对获得“科技创新鼎”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同时,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在现有政策下,对获奖单位进行土地指标激励还需进一步论证。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奖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建言献策,共同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联 系 人:省科技厅成果处 胡胜链
联系电话:0571-87054055 传 真:0571-87054677
邮 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绍兴市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 |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1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