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五公开”要求的通知
浙科发办〔2017〕20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现就规范和落实“五公开”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厅办文办会程序,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作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办理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负责认定信息公开属性,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监督。
(一)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认定。各处室(单位)在公文拟制阶段,要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建议,随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要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本厅代为起草的文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厅办公室可予以退文。
(二)制定政策性文件要广泛征求意见。主办处室(单位)制定政策性文件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况外,应当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采取书面、网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征求到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也应及时通过厅(局)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推动决策过程的透明化。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要将政策的起草说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一并报批。
(三)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各处室(单位)制定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和是否公开、公开方式等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会议中收集到的建议意见,应做好记录,并认真研究。提交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等,一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提交审议。产生行政决策的会议,应及时印发会议纪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会议纪要按照依申请公开文件进行管理。
二、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各处室(单位)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厅机关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单位)做好解读工作。文件印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在厅(局)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栏目中予以公布。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会等多种方式,主动传递权威信息、释放信号、引导预期。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做到政策内涵透明。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三、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浙科办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时效性。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四、积极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和清单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动态调整、行政处罚信息、随机抽查事项、财政预决算公开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的有关事项,相关处室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落实公开责任,实施动态更新,提高公开效率。
各处室(单位)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职责内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自查、整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2月11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