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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22-00646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22-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改进基层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2- 07- 28 11: 3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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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91号提案的答复

浙科提〔2022〕196号

刘春荣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91号提案《关于改进基层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是科研人员参加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又是激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重要手段。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基层的科技创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以基层科研人员的满意度为出发点,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为落脚点,以数字化改革为发力点,切实为基层科研人员减负。

一、关于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基层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积极拓展发挥科研经费“放管服”政策功能,提出八方面28条政策措施,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聚焦科研人员关切,注重精准可持续和规范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

一是在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二是在简化预算编制方面,将原来直接费用的9个预算科目,合并调整成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等环节。无需单独编制详细的预算申报书,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三是在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方面,科研经费可在相关管理部门预算批复前予以预拨。省科技厅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四是在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方面,由原来“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调增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到不超过60%”。五是在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方面,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六是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方面,开展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二、关于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简化过程管理,注重结果导向的建议

一是重塑“包干制”。针对科研人员“放开手脚攻难关、心无旁骛做科研”的环境营造还不够的问题,坚持以信任为前提,尊重科研规律,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自主权、更大资源调度权,进一步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包干制试点。建立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建立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二是强化绩效导向。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深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实施周期三年以内和一次性拨款的项目可不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

三、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结果运用的建议

在《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明确了八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禁止性行为: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将“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纳入科研不良行为。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我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改革落地见效:一是修订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在加快修订原《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尽快出台。二是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打造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三是搭建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四是加大政策宣传落实督促力度。一方面把新政策的宣传培训纳入我厅年度科技培训计划,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加大专题培训力度。另一方面,重点做好对市县财政科研经费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强化党委领导作用和法人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和推进落实,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寅

联系电话:0571-87054006    

邮    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8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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