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已归档)
征集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17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毕涛;电话:0571-87054025
邮箱:bitao@zjinfo.gov.cn
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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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8日
《关于浙江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单位(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罗仙凤 | 关于贵单位公开征求《浙江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五)(七)(八)项中三个“永久取消”规定,与最新颁布《科学技术进步法》相违背,建议删除。 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该条仅规定了“一定期限”,而没有永久性规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更何况是规范性文件。 以上,建议删去“三个永久”的表述,可改为细化一定期限的时间长度,或者通过在个案处理中,以较长的“一定期限”达到实际的永久取消效果。 | 采纳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