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归档)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荣誉性和价值导向,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厅成果处胡胜链
电 话:0571-87054055
邮 箱:husl@zjinfo.gov.cn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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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8日
征求意见汇总表
一、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等意见建议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 | 无意见 | ||
2 |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GF科工办) | 第二十五条“···国资、GF科技工业等省级部门···” 第四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涉及GF科技的成果,单独设评审组” 第五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GF安全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在评定标准上考虑GF效益” | 部分采纳 | “涉及国家安全的成果(项目)”为国家科技奖相关文件的规范用法,此类成果的提名、评审后续将按保密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则。 |
3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
4 | 省经信厅 | 第二十五条关于“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须由组织(人才)、科技、教育、国资等省级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浙江大学等进行提名。”中的提名部门范围,鉴于企业是创新投入主体和创新成果产出及转化的主要承接力量,建议增列经信部门为省级提名部门。 | 采纳 | |
5 | 省教育厅 | 无意见 | ||
6 | 省司法厅 | 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 采纳 | |
7 | 省财政厅 | 无意见 | ||
8 | 省人力社保厅 | 无意见 | ||
9 | 省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10 | 省国资委 | 无意见 | ||
11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12 | 省科协 | 建议在省科学技术奖学科分组中设置科学技术普及组,加大对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力度。理由:加大对科普的奖励力度,将能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重要论述精神,有利于科普成果的产出和调动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积极性,优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丰富科普产品供给,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科技创新厚植土壤。兄弟省市在科普奖励方面进行了探索尝试,相关做法值得学习借鉴。上海市在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设置“科学技术普及”类别。我省也有相关做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学科分组应当设置中医药组。 | 部分采纳 | 我厅重视科普工作,把科普作品作为社会公益项目的重要类型 |
13 | 浙江大学 | 关于“第三章 提名”建议先介绍提名者,再介绍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包括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 部分采纳 | 提名者相关内容已经在《奖励办法》中介绍,实施细则对具体要求作出补充 |
14 | 杭州市 | 无意见 | ||
15 | 宁波市 | 建议对“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每年9月启动。”修改为“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修改理由: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明确“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国家科技奖2021年度未组织开展,2022年度至今尚未明确,建议根据国家科技奖改革导向,对省科学技术奖具体启动时间不作明确。 | 不采纳 | 经对接国家奖励办,各省市可根据地方实际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
16 | 温州市 | 无意见 | ||
17 | 湖州市 | 无意见 | ||
18 | 嘉兴市 | 无意见 | ||
19 | 绍兴市 | 无意见 | ||
20 | 金华市 | 无意见 | ||
21 | 衢州市 | 无意见 | ||
22 | 舟山市 | 无意见 | ||
23 | 台州市 | 无意见 | ||
24 | 丽水市 | 无意见 |
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 建议将第十七条中修改为“《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研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 理由:1、随着“大应急”理念的不断深入,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控与应急处置能力是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急救援”发展事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建议列入社会公益项目的评奖范围。 2、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中已将“安全科学技术学科”划分为一级学科,但在我国政府部门的科技奖励机制中却没有安全科学技术或是安全生产科技的一席之地。鉴于以往安全科技项目申报列为社会公益类,建议科学进步奖社会公益项目设立时考虑对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激励。 | 采纳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