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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
关于深入开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16:34 浏览次数:

浙科发政〔2023〕3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司法局、普法办、教育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条例》对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引领推动和法治保障作用,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贯彻,推动《条例》深入人心,充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大力提升科技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取得更大成效,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精神

1.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此次修订《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浙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法规,也是省委省政府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的制度性安排。

2.深刻把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涵。《条例》是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法治保障。

3.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重点学习基础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创新和监督管理等新增章节内容,认真领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验室体系建设、科技人才引育体系、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和科技激励机制等改革探索成功经验写入法规的要义。

(二)抓好制度建设,扎实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1.健全配套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结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性需求,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加快出台科技成果转化、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文件,全方位构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体系。

2.开展政策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新修订的《条例》,认真清理现行政策、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有违创新规律和阻碍新兴产业发展的内容,确保与《条例》有效衔接。

3.加强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指导、支持和服务。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要按照《条例》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抓紧制修订内部制度,严格落实激励科技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予科研自主权等规定,确保《条例》落实落地。

(三)抓好宣传解读,大力营造《条例》实施氛围

1.加强集中学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作为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重要内容,切实把实施《条例》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南。

2.强化专题普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作为本单位、本系统干部培训和“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做好《条例》普法工作。

3.开展集中宣传。结合科普活动周、技术市场活动周、政策巡讲等组织开展系列宣讲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媒体解读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条例》进企业、进高校、进科研机构、进园区。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落实工作,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将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共同营造学用结合的氛围,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合力。要及时总结提炼《条例》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挖掘典型案例,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走深走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普法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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