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归档)
为切实强化省科技计划统筹管理,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承担单位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保障省科技计划高质高效实施,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厅规划处,联系电话:0571-87054693,邮箱:grm@zjinfo.gov.cn。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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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9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面向全社会以及59家单位征求意见(其中:省级部门11家,高校院所17家,重大科创平台20家、设区市科技局11个),共有11家单位提出21条意见,其中,采纳14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2条。 | ||||
单位类别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一、省级部门(11家) | 1 | 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 | 无修改意见 | |
2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修改意见 | ||
3 | 省经信厅 | 在第 3 条“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中,“以及我省对应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科创平台体系。”建议修改为“以及我省对应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科创平台体系。” | 采纳。“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包含在“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 | |
4 | 省教育厅 | 无修改意见 | ||
5 | 省财政厅 | 1.第1点中“……原则上须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第13点“本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建议修改为“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理由:《暂行规定》中涉及财政的为常规既定管理政策,为落实好中央和我省精简文件要求,我厅拟不参与联合行文。 3.为形成合力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你厅在制发文件时可会签我厅。 | 采纳。 |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一、建议扩大项目承担单位定义范围 建议:将“1.【项目承担单位定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原则上须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修改为“1.【项目承担单位定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原则上须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的高能级科创平台。” 理由: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该规定面向全省科技计划项目,建议扩大项目承担单位定义范围。 二、建议增加高能级科创平台种类 建议:将“3.【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高能级科创平台包括由中央科技委员会统一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以及我省对应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修改为“3.【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高能级科创平台包括由中央科技委员会统一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各类科创平台体系,我省对应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以及国家各部委相关科创平台(研究基地)。”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相关规定,高能级科创平台应包含具有科研能力的事业单位。 | 采纳。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事业单位包含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中;国家各部委相关科创平台(研究基地)包含在“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 | |
7 | 省农业农村厅 | 无修改意见 | ||
8 | 省卫生健康委 | 无修改意见 | ||
9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10 | 省农科院 | 一、第3页第1点【项目承担单位定义】方面,建议将“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创新主体”修改为“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创新主体”。本征求意见稿为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而且第12点已明确【适用范围】,建议征求意见稿题目和文本内容保持一致。 二、第4页第3点【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方面,建议将归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序列管理的各类科创平台体系纳入高能级科创平台范围。 三、第5页第6点【加强实施管理】方面,建议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无需报调整建议,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第二十二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 | 部分采纳。征求意见稿中“在充分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执行周期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审核上报调整建议”所提的“审核上报调整建议”与省农科院所提的“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属同一件事,即《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但所提的“无需报调整建议”与所表达意思存在冲突。 | |
11 |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 无修改意见 | ||
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17家) | 12 | 浙江大学 | 1、第2条【高能级科创平台定义】建议“具备固定的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的一定规模科研场地”修改为“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场地,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2、第3条【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建议国家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增加“工程研究中心”,建议我省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增加“新型研发机构”。 3、第8条【加强验收管理】建议“科研不端行为”修改为“学术不端行为”。 4、第12条【适用范围】建议明确“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科技项目”类别。 | 采纳。“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包含在国家、省级“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科技项目”类别拟在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统筹管理暂行规程(暂名)中予以明确。 |
13 | 西湖大学 | 第6条【加强实施管理】“……在充分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执行周期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审核上报调整建议”中,建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分情况考虑:因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导致的经费预算总额调剂,报主管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经费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都对“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提出实施意见。 | 部分采纳。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直接经费预算(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调剂等均需审核上报调整建议,与相关文件中提出的“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不冲突。 | |
14 | 浙江工业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15 | 浙江师范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16 | 宁波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17 | 浙江理工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18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第3项“【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高能级科创平台包括由中央科技委员会统一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以及我省对应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科创平台体系。”恳请进一步明确除了由中央科技委员会统一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以外,是否还包括其他部委认定的平台,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10项“【强化绩效跟踪】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验收后项目的绩效跟踪,及时填报提交年度绩效情况,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社会贡献等绩效情况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虑到承担单位对验收后项目的绩效跟踪没有明确的考核评判标准及与之匹配的具体措施,建议对验收后的项目设置绩效跟踪的时间节点和评价标准,建议考虑对绩效后跟踪表现优秀项目给予滚动支持等配套措施、政策,强化绩效跟踪结果用于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实操性。 | 采纳。其他部委认定的平台包含在国家“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提出的“对验收后的项目设置绩效跟踪的时间节点和评价标准”“对绩效后跟踪表现优秀项目给予滚动支持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均有具体政策措施。 | |
19 | 浙江工商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20 | 中国计量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21 | 浙江中医药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22 | 浙江海洋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23 | 浙江农林大学 | 【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建议在文件后附平台分类清单,包含各部委认定的科创平台以及省级科创平台,例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国际合作载体、省协同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 | 部分采纳。各部委、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平台分别包含在国家、省级“各类科创平台体系”中,由于平台分类较多且较难以全覆盖,清单不再单列。 | |
24 | 温州医科大学 | 无修改意见 | ||
25 | 浙江科技学院 | 无修改意见 | ||
26 |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 | 无修改意见 | ||
27 | 中科院杭州医学所 | 无修改意见 | ||
28 | 中国水稻所 | 无修改意见 | ||
三、重大科创平台(20家) | 29 | 之江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0 | 湖畔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1 | 良渚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2 | 西湖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3 | 瓯江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4 | 甬江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5 | 天目山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6 | 白马湖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7 | 东海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8 | 湘湖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39 | 省激光智能装备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0 | 省高档数控机床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1 | 省绿色石化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2 | 省绿色智能汽车及零部件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3 | 省高端化学品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4 | 省现代纺织技术创新中心(鉴湖实验室) | 无修改意见 | ||
45 | 省CMOS集成电路成套工艺与设计技术创新中心 | 建议强调“结果导向”的管理,弱化“全过程管理”的提法,给予创新团队和机构充分的空间。建议将第6点中:“加强全过程实施管理”删除或修改为:“加强节点管理”(如中期考核)。 | 不采纳。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是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的关键环节,与加强节点管理不相矛盾。 | |
46 | 省智能感知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7 | 省飞机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48 | 省智能工厂操作系统技术创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四、设区市科技局(11个) | 49 | 杭州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0 | 宁波市科技局 | 征求意见稿中第12条明确的是省财政经费支持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建议在第12条中增加“省市联动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内容。 | 部分采纳。“省市联动项目”包含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单独点出。 | |
51 | 温州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2 | 嘉兴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3 | 湖州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4 | 绍兴市科技局 | 部分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非营利性科研单位无省级以上高能级科创平台,且无法以高企研发中心的标准来衡量,归口管理单位在审核推荐其是否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时该如何把握。建议省厅支持此类科研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明确相关要求。 | 部分采纳。目前,无省级及以上科创平台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但按照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要求,原则上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均需建有省级及以上科创平台。 | |
55 | 金华市科技局 | P4页中“3.【高能级科创平台分类】”段尾增加“设区市重点布局并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科创平台体系”。 | 不采纳。市重点实验室、市技术创新中心属于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 |
56 | 衢州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7 | 舟山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8 | 台州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59 | 丽水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