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归档)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 号)、浙江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高〔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省科技厅拟制了《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月28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卢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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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1日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单位 名称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省纪委 | 与省纪委无关,不反馈意见 | ||
2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
3 | 省经信厅 | 针对第三条中“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鉴定项目是否属于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建议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每年调研产业链发展需求,摸排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动态项目认定指导目录,有针对性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工作。 | 采纳 | |
4 | 省教育厅 | 无意见 | ||
5 | 省财政厅 | 第5页第四条中“(四)项目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将产学研合作项目列入次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清单,并发文公布、发放认定证书。”后,建议增加“仅用于业绩考核,财政不补助资金”。理由:按照省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高〔2022〕16号)等文件精神,在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做好与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支持政策的区分。 | 采纳 |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省重点项目的政策设计初衷本就不涉及财政资金,各个主体的预期也是如此。文件里不需特意强调 |
6 | 省卫健委 | 无意见 | ||
7 | 省审计厅 | 无意见 | ||
8 | 省人力社保厅 | 无意见 | ||
9 | 省商务厅 | 无意见 |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11 | 浙江大学 | 1.建议第二章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四)“产学研合作项目应通过委托方验收。如有中介方介入,应支付不低于到账金额5%的中介服务费”修改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通过委托方验收。如有中介方介入,委托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 | 部分采纳 | 《浙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
2.建议删除第二章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参照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规则执行。”理由如下:浙江各级政府都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公司,但公司科研力量不足时寻求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创新并支付费用,合法合理,政府应给予鼓励。 | 不采纳 | 在现有政策框架下,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允许在公开声明的前提下进行关联交易或合作。但关联合作项目如若认定为省重点,真实性较难核实监管,容易导致政策变形。 | ||
3.建议第三章流程及材料中第五条(一)“经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的申报书”修改为“经项目承担单位盖章的申报书”。理由如下:项目已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全流程留下痕迹,没有必要增加科技人员再跑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 部分采纳 | 参照目前“尖兵领雁”等项目,需要落实申报单位和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把关的主体责任。 | ||
12 | 浙江工业大学 | 1.第二条中提到的“技术开发项目” 是否考虑加上:技术转化和经认定的具有成果转化属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可参考科技进步法条例中的表述。 | 不采纳 | 技术服务、咨询合同一般不产生技术攻关成果,不符合政策导向 |
2.第三条(二)中提到的“单个项目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及以上”建议加上(不含外协经费) | 采纳 | |||
3.第三条(五)中提到的“如有中介方介入,应落实不低于合同总额5%的中介服务费。”是否需要再单独列出这个服务费?这是个认定办法,不是经费办法。 | 部分采纳 | 认定实施细则也包括经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4.第十条中提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待项目执行完毕后可追溯认定,不受第三条标准的限制。”这个申报产学研项目,是否要有个时间的限制? 10年, 20年前合作完成的都可以来申报么? | 采纳 | 实施细则明确了追溯期限 | ||
13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1.由于我校教师目前承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包含来自企业的委托,同时也包含来自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一些咨询、调研服务以及省内高职院校之间的合作共建服务。因此建议将第二条中“本细则……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同理,下文如第三条(一)、(二)等处,也建议做一致性修改。 | 不采纳 | 政府事业单位委托的合同更多是政府采购、服务咨询类项目,不符合解决企业需求的政策导向 |
2. 第十条“对2020年以来……不受本细则第三条标准限制”,建议修改为“不受本细则第三条(三)标准限制”。 | 采纳 | |||
3. 在我校现行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中,对于部分委托的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其到账经费中会涉及到与第三方的外协服务以及设备代办服务。建议明确第三条中“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300万元及以上……”中的300万元到账经费,是否包含外协部分费用或者设备代办费用,相关费用是否有比例上限?考虑到省级重点项目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我校等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而言,主要激励对象将是需要晋升副高级职称的青年科研人员,如果300万元这个门槛的认定需要扣除外协等费用,对这个群体的激励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从而降低该实施细则在相关学校的影响力。 | 不采纳 | 300万到账经费不包括采购硬件设备、外协等费用 | ||
4. 实施细则认定的省级研发重点项目,在第三条(二)的最低门槛300万元(山区26县200万元)基础上,建议考虑分级分类以对应尖兵和领雁。 | 不采纳 | 产学研合作项目与尖兵领雁项目相互独立,没有对应关系 | ||
5. 认定为省级研发重点项目后,该认定结果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该文件是否可以明确给出一定指导意见,或者明确认定后的奖励措施,如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人员)的职称评审、本单位年度考核(包括业绩认定和奖励)等。 | 部分采纳 | 实施细则初衷是为了鼓励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是否与职称、考核挂钩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 ||
14 | 浙江理工大学 | 无意见 | ||
15 | 中国计量大学 | 无意见 | ||
16 | 宁波大学 | 无意见 | ||
17 | 温州医科大学 | 建议取消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担浙江省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对企业所属地的限制。 | 采纳 | 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先针对省内,待时机成熟后可向省外企业延伸。 |
18 | 西湖大学 | 无意见 | ||
19 | 省农科院 | 无意见 | ||
17 | 中国水稻所 | 无意见 | ||
18 | 之江实验室 | 无意见 | ||
19 | 西湖实验室 | 无意见 | ||
20 | 良渚实验室 | 无意见 | ||
21 | 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 1.对于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认定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建议给予1:1财政资金支持。 | 不采纳 | 产学研合作项目是企业委托并出资、高校院所解决、政府认定,不涉及财政补助。 |
2.对于“第三条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应通过委托方验收。如有中介方介入,应支付不低于到账金额 5%的中介服务费;建议中介费比例可以双方约定比例为准。 | 部分采纳 | 《浙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 ||
19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无意见 | ||
20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无意见 | ||
20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无意见 | ||
25 | 杭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6 | 宁波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7 | 温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8 | 嘉兴市科技局 | 1.建议标题修改一下,因为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企业技术委托开发、校企联合投资开发、校企联合转化(企业先投后股,与院所共同设立新企业)、人才培养等。从具体内容看,此实施细则指的是技术开放项目,标题与内容不符。 | 部分采纳 | 实施细则里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作了定义 |
2.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一)……同一研究内容未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科技资金补助。建议对于“未获得”的定义建议进一步明确,因为有些研究内容具有连续性。 | 采纳 | |||
3.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建议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联合研究机构协议的模式,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 不采纳 | 部分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协议等不针对具体技术开发项目,合作内容过于宽泛,不符合政策导向 | ||
4.第三章 “流程及材料”第四条(四)项目认定……建议明确项目认定的比例;在质量方面,应该与省“尖兵”“领雁”保持一致;明确限项方面相关规定,同一人员是否可以承担多个重点研发计划等。 | 部分采纳 | 因产学研合作项目不涉及财政资金,目前暂不采取限项措施,待后续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 ||
5.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六)省科技厅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建议明确其它证明材料的内容。 | 采纳 | 在申报系统里进行明确 | ||
29 | 湖州市科技局 | 1.建议将《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担浙江省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中“事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理由: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比如我市45家新型研发机构中有20家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占比近一半。 | 采纳 | |
2.建议第五条“(一)经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的申报书”修改为“(一)经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县科技局盖章的申报书”。 理由:参照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县一级可以直接推荐。 | 采纳 | |||
30 | 绍兴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31 | 金华市科技局 | 建议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遵照本细则认真执行。 | 部分采纳 |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需要认真执行,也同时需要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以作为政策依据 |
32 | 衢州市科技局 | 建议将民办非科研机构纳入支持对象。 | 采纳 | |
33 | 舟山市科技局 | 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出现为了评审职称出现利害冲突,比如对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目前省内很多高校可以提取80%-100%的劳务报酬,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会产生无效的项目合作可能性,有效性合作无法证明。 | 采纳 | 在认定中加强校内公示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
2.建议:扩大范围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纳入其中。理由:以舟山为例,2019 年机构改革后受限于事业单位注册严格控制,我市引进航天科工三院三一〇所、水科院东海所、江苏科技大学等大院名校,注册实体身份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如果新政将此类机构纳入其中,将有助于引进的大院名校创新载体更好的发挥作用。 | 采纳 | |||
34 | 台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35 | 丽水市科技局 | 建议将“...承担浙江省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修改为“…承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充分发挥浙江省人才科技优势,为全国优秀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 采纳 | 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先针对省内,待时机成熟后可向省外企业延伸。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