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全面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归档)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在前期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拟将科技成果“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以下简称“先用后转”)向全省推广,并起草了《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全面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3月8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卢顺平
联系电话:0571-87054045
电子邮件:lusp@zjinfo.gov.cn
附件:《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全面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 我要发表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日
《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全面推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名称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
2 | 省经信厅 | 无意见 | ||
3 | 省教育厅 | 无意见 | ||
4 | 省财政厅 | 无意见 | ||
5 | 省卫健委 | 无意见 | ||
6 | 省国资委 | 无意见 | ||
7 | 省市场监管局 | 1.建议将第2页第6行“即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修改为“即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并增加、强化非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内容定义。 说明:修改后“科技成果”所指的范围及类型更为准确。 | 采纳 | |
2.建议将第4页第8行“联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机构,建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修改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行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服务机构有序参与先用后转工作”。 说明:修改后更符合知识产权工作实际。 | 采纳 | |||
3.建议将第3页第19行、第4页第20行、第5页第11行与附件《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工作指引》中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修改为“科技成果交易场所”。 说明:法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应当都能开展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交易,而不局限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 | 部分采纳 | 鼓励和支持省内外科技成果交易场所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并按照《科技成果公开交易规范》(DB33/T 2549-2022)建设相应场所。其余建议内容已在正文中作部分修改。 | ||
8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无意见 | ||
9 | 浙江银保监局 | 无意见 | ||
10 | 浙江大学 | 1.建议设立“先用后转”专项资助项目,对实施“先用后转”绩效突出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进行奖励。 | 采纳 | |
2.建议建立“先用后转”成果筛选机制,对各单位提供的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审核后,再行划入成果池。 | 采纳 | |||
3.对于方案中“高校院所“先用后转”过程中产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建议明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 | 采纳 | 已在《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明确。 | ||
4.建议“先用后转”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定价标准并由许可方选择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 采纳 | |||
5.建议优化“先用后转”审批流程,建立校内审批与3.0平台审批衔接流畅的工作机制。 | 采纳 | |||
6.方案中第二部分第二点关于“先用后转”的概念定义:“……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再行约定付费转让(许可)事宜。”现有以下几点疑问:“付费标准如何确定(P25页合同第十七条中起拍价的确定方式不合理)?是否需要进行评估?涉及关联交易的依据约定确认转让金额是否合适?” | 采纳 | 1.付费标准的确定由双方协商并最终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确定。 2.是否需要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17条规定执行。 | ||
7.方案中第四部分第四点关于加强政策保障:“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要求,“先用后转”成果及其作价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建议如下:“需要明确单列管理的定义,是指科技成果退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 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 号)中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的时间是到2022年底的,浙江大学作为部属高校是否能参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而突破国家发改委的规定?” | 采纳 | 该建议属于单列管理政策,2022年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等6部门已联合印发《《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 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浙科发成[2022]29号)。 | ||
11 | 浙江工业大学 | 1.第4页 (四)优化“先用后转”运营服务。各地根据产业特点,依托地方技术分市场等组建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专责运营机构,开展“先用后转”成果路演展示、验证中试、撮合对接等服务。对促成合作转化的机构落实不低于合作金额5%的服务费、鼓励市县财政对运营机构给予经费补贴。 建议明确“合作金额”为到款金额还是合同金额;原文中的服务费不低于5%,建议增加不高于 X%,设置一个服务费的上限。 | 不采纳 | 《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第37条已作出相应规定。 |
2.第8页 降低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引入知识产权维权、保险、信用等机构,开发配套性保险产品,建立体系化的双边权益保障机制,降低“先后用转”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建议中小企业不应使用“成果转化”,建议改为“成果受让”;“先后用转”改为“先用后转”。 | 部分采纳 | 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不宜统称为“受让”。其他建议已在正文修改。 | ||
3.第15页 (4)协议公式结束后,意向受让方进入“个人中心”>“我的订单”>点击“意向订单”,选择“我发起的意向订单”>点击“购买保险”,选择所需的保险类型。 建议“公式”改为“公示”。 | 采纳 | |||
4.第21页 第三条:乙方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甲方实施本项科技成果,许可期间,乙方有权继续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本项科技成果。乙方许可甲方以下列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科技成果: 建议删除“许可期间,乙方有权继续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本项科技成果。”容易引起歧义。 | 不采纳 |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是为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普通实施许可期间,乙方有权利向其他方授权,为风险提示条款,予以保留。 | ||
5.第22页 第八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科技成果,并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甲方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建议删除这一条,与先用后转合同关联不大。 | 部分采纳 | 科技成果“先试用”也会附带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与“先用后转”息息相关,需保留相应该条款。但考虑到“先试用”的特殊性,调整为可选条款,并删除“甲方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内容。 | ||
6.第22页 第九条中:本项科技成果已经转让的,甲方应当与相应权利人签订上述合同。 建议在这句话前加上“经甲方同意”。 | 不采纳 | 乙方(许可方)为科技成果的权利人。 | ||
7.第23页 第十一条中:该项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宣布无效的,甲方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本项专利。因甲方未能及时停止实施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建议改为:该项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宣布无效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立即停止实施本项专利。因甲方未能及时停止实施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 采纳 | |||
12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无意见 | ||
13 | 浙江理工大学 | 无意见 | ||
14 | 杭州市科技局 | 1.建议准确使用“转化”与“转让”、“转移”用词。“转化”是科研成果的特性或形态的更新过程,没有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新形态就不是转化;“转让”是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的变更,“许可”是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人的变更,两者都属于“转移”并非“转化”。本文多处混淆使用,建议全部修正。 | 不采纳 | 文中并未混淆使用三种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转让”、“许可”等均为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故统称为“转化”。其次,为避免“转移”与“转化”的混淆,文中并未使用“转移”来描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仅在“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中体现。 |
2.建议明确第4页“对促成合作转化的机构落实不低于合作金额5%的服务费”的出资主体。 | 采纳 | 由三方协商确认。 | ||
3.“免费试用”允许一对多,保险受益方是许可人,按照“价高者得”,如何保险其他被许可人试用投入损失等等,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或者规避。 | 采纳 | |||
15 | 宁波市科技局 | P5页,“(三)加强监测评估……”中建议省科技厅开展“先用后转”绩效评价时,在“先用后转”成果池供给和“先用后转”转化落地数量等方面充分考虑省内各市县科教资源现状。 | 采纳 | |
16 | 温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17 | 嘉兴市科技局 | 原文:“二、概念定义”中: (二)“先用后转”。即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科技成果面向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免费试用一定期限后,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再行约定付费转让(许可)事宜。 建议改为: (二)“先用后转”。即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将科技成果面向一个或多个特定许可使用人,根据约定授权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各方根据自愿原则再行约定付费转让(有偿许可使用)等事宜。 | 采纳 | 。 |
18 | 湖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19 | 绍兴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0 | 金华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1 | 衢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2 | 舟山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3 | 台州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24 | 丽水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