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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13 生效日期: 0000-00-00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视频解读】500万元!浙江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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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3 09: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深化”的相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19年实施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公布,省科技厅也在第一时间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奖励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对我省创新能力的提升会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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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近日,省人民政府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这也是省人民政府对《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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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成果处副处长 王键:修订奖励办法和细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改革要求强化科技奖励与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深化”,完善评选制度,优化奖项结构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省科技奖的激励导向。

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对评选制度和奖项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一等奖的数量及浙江科技大奖和三等奖的奖金。为了加强国家科技奖的力量储备,我省将一等奖数量从45项提高到60项,三等奖数量从165项调整到150项,一二三等奖总项数300项保持不变。同时,浙江科技大奖奖金从每项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三等奖奖金从每项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这对于调动我省科研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此外,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还细化了浙江科技大奖标准和调整了浙江科技大奖提名主体。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浙江科技大奖被提名者应当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浙江科技大奖提名主体由专家提名和所有提名单位提名,调整为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

浙江省科技厅成果处副处长 王键:此次修订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利于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对于那些“十年磨一剑、潜心搞研究”的科研工作者,要高看一眼;对于那些“担纲大任、富有勇气、敢于突破”的青年科学家,要厚爱三分。让默默耕耘、埋头钻研,不断取得创新突破的科技工作者“名利双收”,充分调动我省科研工作者争取国家科技奖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科技奖的力量储备。

本次浙江省科技奖励办法的修订,对于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来说是一份激励和责任,代表着创新成果被认可、被鼓励,科学研究从来不是一条平坦的康庄大道,无论是否获奖,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努力、拼搏和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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