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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23-00879
发文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0000-00-00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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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31 09:38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的新要求,衔接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的新变化,进一步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质效、规范实验室运行,经充分调研、专题座谈、多次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对《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明确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文件、批准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实验室考核评价等;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推进部门,协助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重的问题、督促落实管理制度等;依托单位是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等。

(二)构建分类管理。将省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明确3种类型各自的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类管理。

(三)调整申报建设基本条件。一是新增要求实验室要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位明确、目标清晰、方向聚焦。二是新增要求实验室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要求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从30人增加至40人。四是取消“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门槛条件,在组建过程中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再具体研判。五是明确联合组建的实验室,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科研资源。六是明确对属于26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重点实验室,适当放宽条件。

(四)强化内部运行规范管理。一是更突出主任领导作用。对实验室主任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年龄由不超过60岁放宽到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工作时间由每年不少于8个月调整为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二是切实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作用。新增要求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明确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三是调整科研团队组建形式。允许在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四是增加学术道德、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五)优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一是简化建设期考核。调整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考核不再设考核等次,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的,明确限期整改并直接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二是实行三年绩效分类评价。根据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任务,以创新能力和贡献程度为导向,以科研攻关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分类评价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

(六)强化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新增要求对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转化。

三、关键词解释

全省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全省重点实验室分类: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1.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孕育颠覆性技术。

2.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浙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3.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发展。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周锦红,基础处0571-8705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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