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482090/2024-00004
发文日期: 2024-01-08 生效日期: 0000-00-00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简明问答】关于《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4-01-08 12:18 浏览次数:

省科技厅对原《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0〕15号)进行了修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对《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主要是为了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

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总体架构是什么?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一条(原《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职责分工、管理和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专家入(出)库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专家入库的条件和类别、入库方式、权利和义务、违规行为、出库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专家库的适用范围、抽取原则、抽取流程等内容。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维护部分,主要规定了系统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管理、使用权限管理、信息更新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评价部分,主要规定了系统建设运维人员、日常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等的责任义务以及追责情形,专家履职评价、培训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三、《管理办法》如何加强专家库使用的统筹管理?

主要通过强化专家库统一建设管理,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要求,支撑相关单位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此外,还规定了凡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均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四、《管理办法》如何加强入库专家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入库专家类别,明确了专家权利、义务及评审(咨询)等活动需要遵守的纪律等。

一方面,提出了在技术、管理、经济专家的基础上,新增战略咨询专家类别,主要为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提高科技创新领域决策咨询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术、管理专家入库条件,适当放宽企业优秀技术人才、科研业绩突出人才等入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在评审(咨询)等活动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家应享有的七项权利,以及应遵守的六项义务和十项纪律,其中,在专家义务中,明确提出专家须定期登录专家库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以及客观公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遵守保密规定;在专家纪律中,明确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等,强化评审(咨询)等活动专家行为约束,保障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等。

五、《管理办法》如何加强专家抽(选)取管理?

一方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专家遴选机制,明确各类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原则下应从专家库中统一抽(选)取专家,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程序报批后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进一步完善了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专家抽(选)取的回避原则,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且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持有股票的除外),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过去2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专家也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另一方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提升专家抽(选)取与使用精准性,通过建立专家标识体系,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进一步明确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专家抽(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准匹配,充分提升遴选和使用专家的精准性、科学性。对重大、紧急的项目以及确因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可经研究确定,不执行随机抽取、回避、向社会公布等制度。

六、《管理办法》如何加强专家库安全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系统运行维护与专家管理分离要求,要求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应确保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以及确定专家库管理机构在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做到操作全程留痕。明确采用分级实名制管理,建立授权使用机制,确保专家库规范使用。

七、《管理办法》如何加强专家库相关主体责任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落实专家库各方主体责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明确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等的行为要求和惩戒措施,强化红线纪律意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强化专家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家信息准确性严格把关。明确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对存在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安全要求等行为的,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加强专家履职评价,明确使用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评价。

八、《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是什么?

生效日期:2023年9月30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规划处 0571-8705469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