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4-00200 | ||
发文日期: | 2024-12-11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字解读】《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科技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相关单位执行。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强调“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会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等九个部门共同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档案内容、归集管理、评价应用、附则等六章,共25条,并附《浙江省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指引(2024版)》。
(一)总则。共4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阐明科研诚信档案是指客观反映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科研诚信状况的信息记录,适用于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等三类科研诚信主体。明确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遵循统筹协同、全面客观、数字赋能、强化应用等原则。
(二)职责分工。共4条。明确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等工作,省档案局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明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制定科研诚信评价指引与档案信息目录,与市、县科技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的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计划系统与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应用。强调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本单位科研诚信信息。
(三)档案内容。共3条。按三类科研诚信主体分别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科技活动经历或咨询评审经历信息、不良信息、守信激励类信息、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五大类。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各类科技活动不良记录、违规失信处理或科技行政处罚等相关科研诚信信息,以及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
(四)归集管理。共4条。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统一归集全省科研诚信信息,按照系统自动获取、人工填报、部门汇交等三种方式归集。明确由专人负责审核归档,确保科研诚信档案规范统一、管理有序。强调在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等科研诚信管理中形成的历史记录,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五)评价应用。共9条。明确以科研诚信档案为基础对三类科研诚信主体开展科研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级,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A级科研诚信主体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等激励性措施,对D级以下科研诚信主体采取重点审查等监管措施,对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科研诚信主体,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失信行为情形采取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明确可以通过系统互联互通“无感审查”、登录查询、依申请查询等开展档案利用。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应用中的责任和处罚。
(六)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七)附件。明确三类科研诚信主体评价指标设计原则及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履约履责、遵纪守法、守信激励等四个维度,并根据三类科研诚信主体在科技活动管理中的不同职责细化指标和建立评分规则。
三、关键词解释
科研诚信评价是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和周期,基于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等主体的科研诚信档案开展评价。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毕涛 0571-8705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