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4-00103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24-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对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几点建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86号提案的答复
浙科提〔2024〕272号
胡勇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86号提案《对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几点建议》收悉,经会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聚焦成果转化,打通创新成果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难点和堵点”
我省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不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全链条服务,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营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政策环境。2023年4月,我厅会同省高院发布《关于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率先建立成果转化司法保护机制,为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2024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提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二是构筑充分开放、实效实用的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浙里好成果”平台,运用“安心屋”“供需荟”“路演中心”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整合科技成果、人才团队、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等要素,提供全流程系统服务。三是产学研协同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等重大战略和产业创新共性需求,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攻关模式,部署实施“双尖双领”攻关项目,加快取得一批原创性、颠覆性重大科技成果。
下一步,我厅将更加聚焦创新成果转化落地的难点和堵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进一步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普查和限时转化,构建重大科技成果发现、遴选和运用转化机制。二是建好用好成果转化平台,加快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开放共享的通用服务型和特色服务型中试基地。三是推进产学研协同和创新产品攻关,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协同攻关,打造“产学研贯通、上下游一体”的科创全链条。四是推进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制定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深化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构建首台(套)产品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
二、关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尽快督导落实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6年以来,我省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先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9〕33号),鼓励支持科研人员投身到一线主战场,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做好指导工作,确保《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落实到位,不断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三、关于“聚焦一线科研人员和人才的主体地位,坚持分类施策,拓宽招聘渠道,用人单位和部门可自主公开招聘所需人才”
我省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大人才招引力度。一是聚焦一线科研人员和人才的主体地位。今年“新春第一会”提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三支队伍论”,全面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队伍、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以“大人才观”全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者大军。二是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鼓励各地采取统一组织招聘、分散招聘、专场招聘、院校招聘等多种形式,拓展招聘科创领域高层次人才渠道。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适当放宽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事业单位聘用紧缺急需的科创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做好政策指导,多措并举推动人才招引工作。一是加快引育高端创新人才。建立人才和科技项目联动机制,优化青年人才支持方式,建立青年科学家长期滚动支持机制。二是拓宽招才引智渠道。探索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面向市场遴选首席专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打通特殊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四、关于“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不应视作‘三公经费’,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4月,我省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对于出国次数限制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出国学术交流类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我省对于该类出访,无次数、时间方面的限制。
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完善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工作统筹和推进落实。省级部门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业务辅导和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有关单位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落实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加强实施管理,对科研人员加大激励力度、减轻事务性负担。二是深化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建立更多科研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优化一站式服务。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专题培训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了解政策措施。
五、关于“建立面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2022年,科技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提出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按照创新活动类型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我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人才评价改革举措。一是人才评审中采取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二是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不搞评审,以人才薪酬待遇、创造市场价值作为遴选的评价依据。三是开展科研单位职称评聘制度改革。2019年以来,已在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清华柔性电子研究院等14家单位开展了科研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工作。
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将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一是围绕科技创新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大胆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推动人才、项目、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有效激发科技人才活力。二是加快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分类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注重市场评价、市场认可,把科技人才的工作经历、薪酬待遇、获得投资额度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进一步推进自然科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对取得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评审自然科研系列高级职称。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科技厅人才处 顾秋阳
联系电话:0571-87995975 传 真:0571-87054677
邮编: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