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才强省2025年工作任务书》(浙委人办〔2024〕10号)《浙江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2025年改革清单》(浙委科办发〔2024〕12号)要求,更好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现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一批应用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赴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项目凝练、研发攻关,2025年省本级选聘“科技副总”200名以上,推动各市、县(市、区)选聘“科技副总”500名以上。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服务企业积极意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或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省级“科技副总”重点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高能级科创平台的科研人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高水平创新团队核心骨干人才和省级科技特派员。
(二)派驻企业
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省级“科技副总”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产业领域的企业选聘。
三、选聘程序
按照“需求一并征集,专家一并推荐,意向一并洽谈,协议一并签订”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组织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相关材料在“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https://rchp.ztdgroup.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中提交。
(一)需求征集。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精准提出“科技副总”所属专业领域、技术要求、意向单位或人选等,派驻企业于4月18日前完成有关需求信息填报。
(二)岗位发布。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需求同步进行审核,于4月21日前完成推荐提交。省科技厅商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发布“科技副总”需求清单,并推送至省属和地方高校、科研院所。
(三)供需对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派驻企业“科技副总”需求,推荐合适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候选人,科研人员也可自荐报名成为“科技副总”候选人。“科技副总”候选人可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与派驻企业开展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各县(市、区)科技局协助派驻企业于5月10日前择优确定1名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确有需要的也可选择1名以上。
(四)协议签订。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详见附件),明确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职责任务、考核管理、薪酬待遇、保密义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并于5月20日前上传服务平台备案。目前已是“科技副总”的科研人员可将三方合作协议同步上传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五)遴选确认。省科技厅根据各地“科技副总”协议签订数量占全省“科技副总”协议签订总量的比例,确定各地推荐省级“科技副总”的名额,各市科技局根据名额和资格条件择优推荐省级“科技副总”于5月30日前完成推荐提交。省科技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拟定省级“科技副总”选聘人选,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确定选聘名单。因名额限制未入选省级“科技副总”选聘名单的科研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为地方“科技副总”。
四、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研判技术产业走势,在充分摸清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需求基础上,掌握相关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
2.指导并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问题凝练和联合研究,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帮助企业开展科研攻关,推动实施高能级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完善“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组织优势团队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促成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
4.促进企业对外交流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和产业链集群,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产业链集群的有效对接,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5.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创新能力培训,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等。
(二)派出单位
做好本单位科研人员信息导入服务平台“科技副总”专家库工作,并制定服务和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副总”工作,协助开展选聘管理工作,将科技副总年度评估结果作为本单位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并做好政策落实、业务培训、服务指导等工作。
(三)派驻企业
提出“科技副总”需求,并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权利等事项。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配合属地县(市、区)科技局做好“科技副总”的年度评估工作。
五、支持措施
1.支持“科技副总”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现并凝练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关键难题,参与省重大专项企业出题对接、指导企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填报。
2.支持“科技副总”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由其牵头实施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山区海岛县可放宽至2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纳入省重大科技项目序列。
六、有关要求
1.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科技副总”的选聘与推动“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机制有机结合,深入挖掘本地区企业需求,帮助企业搭建与高校、科研院所沟通桥梁,认真做好“科技副总”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和协议签订工作,切实选聘企业需要的“科技副总”。各市、县(市、区)应利用服务平台同步开展地方“科技副总”选聘工作。
2.“科技副总”由派驻企业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由派驻企业属地县(市、区)科技局负责过程管理,定期了解工作进展,牵头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派驻企业和“科技副总”出现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双方可按协议终止合同,结果提交服务平台备案。
3.“科技副总”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遵守保密要求,积极到岗履约,确保服务成效,“科技副总”驻企工作的时间要求由“科技副总”和派驻企业商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科技厅人才处李征涛,电话:0571-87051080;省教育厅干部人才处葛其恒,电话:0571-88008803。
技术咨询:方志坚,电话:1805713937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