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90/2025-00074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99号建议的答复
浙科提〔2025〕270号
赵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布局建设浙江省环大学城科技转化平台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科学规划环大学城科技转化平台的布局,按照“一园一议”的方式,优化环大学城科技转化平台建设制度,鼓励高校、企业和第三方组织积极参与孵化器等科技转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 | 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发展,立足省内高校和产业的资源分布优势,积极推动各地深入开展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目前杭州市西湖区、钱塘区以及温州市等依托大学城资源,在环大学城创新生态圈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如杭州市西湖区率先成立区级成果转化科创中心,铺开环紫金港、环老和山、环小和山、环云栖、环之江五大创新生态圈,形成“公转+自转”机制;杭州市钱塘区以2号大街为科创轴,联动下沙、江东区域,构建“一核一轴驱动、一圈双域联动”发展框架,全域推进产学研协同;温州市依托温州大学城资源,规划“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链条,打造温州环大学城科创谷。为激发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措施,如杭州市钱塘区制定《杭州钱塘(新)区环大学城创新生态圈若干扶持意见(试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企业的大仪设备共享、创新场景共享,共同建立研发机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刚性支出;同时给予校友产业园、大学科技园房租补贴,给予大学生、教师、校友创新创业补助等,深入谋划环大学城创新生态圈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实。 浙江省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创业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环大学城科技转化平台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省将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坚持需求拉动、供给驱动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通产学研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同时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流程,助力环大学城科技转化平台快速成长,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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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2日